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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提供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

  方便群众缴费。诉讼费用的收取,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银行营业网点设立有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人民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到银行营业网点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没有银行营业网点或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帐户的,可由人民法庭预收诉讼费用。当事人到基层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手续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代为办理。
  做好司法救助工作。严格按照《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扩大救助对象、简化救助程序,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五保户”、特困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村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一律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加强诉讼指导。充分考虑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加强诉讼指导,告知诉讼权利,提示诉讼风险,帮助他们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举证困难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依职权积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努力查明事实,防止机械地坐堂问案。
  方便群众诉讼。全市法院要加强审限管理,确保高效、及时审结各类案件。人民法庭要以巡回法庭、预约法庭、午间法庭、假日法庭等多种形式,灵活安排开庭时间,方便群众诉讼。农忙时节应在夜间安排审判人员接待当事人办理诉讼事务。五分发挥电子签章系统的作用,及时制作裁判文书,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当事人往返奔波。
  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指导意见》,落实判后释疑制度。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提出疑问的,要耐心接待,释理说法,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减少涉农信访案件。
  加强涉农信访工作。按照《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首问责任制规定十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接访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接待来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的现象。对于属于法院管辖的,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耐心解释,告知到相关部门处理。对矛盾易激化的信访案件,要主动争取党委支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六)努力构建多元化的矛盾调处机制,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认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对合法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应依法支持。对违法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应符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应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改进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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