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审理涉农行政案件,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加强对涉农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行政机关就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作出的行政行为和要求基层人民政府履行监督村民委员会法定职责引发的案件、认为符合建房条件要求村委会履行建房审批职责的案件、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裁决不服的案件,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妥善处理涉农行政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支持依法行政。在坚持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同时,关注合理性问题,提倡延伸服务,充分运用协调手段,维护农民在土地征收、农业税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正当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就保护土地、村居规划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重视涉农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对因行政机关决策失误而导致财产损失,农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公正判决。
(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涉农案件执行难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格局,切实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制定执行穷尽标准,落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令”适用办法(试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令”适用办法(试行)》,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推行执行公开,切实维护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网,积极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努力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对跨县(市)、区、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难以执行的涉农案件,市中院要加大督促、管理力度,适时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予以执结。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涉务工农民等弱势群体的申请执行人实行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一律免交申请执行费。
(五)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便利农村群众诉讼
方便群众立案。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当直接受理,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需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交代清楚。对由院立案庭统一立案的,应由人民法庭通过局域网、传真等形式转立案庭审查立案。对于文化程度较低,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应接受口头起诉。对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要上门立案。在巡回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只要符合起诉立案条件,且案情简单的,应即立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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