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院如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提供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

  三、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只有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再上新水平。就我市法院而言,应尽快制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依法坚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杀人、抢劫、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切实增强农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打击制售伪劣食品、药品,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药物等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六合彩”等赌博犯罪以及涉黄、涉毒犯罪活动,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侵犯农民利益的犯罪活动,以及破坏农业生产、经营设备等犯罪活动,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资料等多发性侵财型犯罪,保护广大农民的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占用林地等犯罪活动,保护生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职权截流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保障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理轻伤害案件中,注重运用调解的手段化解矛盾,促进村民之间、邻里之间和谐。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审理好农村青少年犯罪案件。注意做好矫正、帮教、判后回访工作,尽力挽救农村失足青少年。
  (二)调判结合,努力化解涉农民事纠纷
  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全面落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把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立足消除矛盾、减少对抗、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有序和谐。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原则,对各类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导致承包方无法种植、未经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对因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农民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应依法确认无效;对因非法截留、扣缴农民承包收益发生的纠纷,农民要求返还承包经营收益的,应依法予以支持;对季节性强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优先审理,快审快结。审理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审慎处理。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要依靠党委领导,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努力寻求最佳解决途径,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审理好劳动争议纠纷,积极受理企业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纠纷。有条件的,可成立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合议庭,依法及时有效地保护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