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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提供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

  六是注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构筑起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高效联动的调解网络。对于直接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对抗情绪大、矛盾易于激化的纠纷,我市各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员主动出击,防止事态恶化,真正让矛盾化解在最基层。2006年,我市各人民法庭共调处化解了2000余起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防止群体性闹市、械斗500多起。我市各人民法庭还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对于其中具有无效、可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案件,则依法予以纠正,并且及时总结其中的原因。此外,我市各人民法庭配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多次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的法律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涉及司法行政调解中常见的各种法律问题,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当前制约我市法院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存在的不利因素
  (一)我市人民法庭建设尚未达到相应标准,成为影响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重要因素
  1、《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中对法庭的办公面积作了规定和要求,但我市浏阳法院除沿溪和沙市法庭达到此要求外,其余法庭均暂未达此标准。大瑶和北盛2个法庭的办公用房陈旧不适用,急需搬迁重建。镇头法庭更是寄人篱下,无固定的办公场所。宁乡法院5个法庭的办公用房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显得陈旧落后,其中四个为80年代末建,而60年代建造的黄材法庭现已全部为危房,无法使用,目前租房办公。除黄材法庭,其他法庭中以双凫铺法庭条件较好,但都位置偏僻、房屋陈旧、场地狭小,平均每庭的审判及配套用房在300-510m2之间,无法满足法庭工作和生活需要。宁乡县法院5个法庭虽已纳入了中央国债资金投资范围,但中央国债资金迟迟未能到位,使法庭建设项目无法启动。望城法院的人民法庭也存在此类问题。故我市大部分法庭不符合相关标准,急需重新建设。
  2、我市各人民法庭虽然全部已配备办案用车,但大多数车辆均已使用多年,有的接近报废年限,急需更换,如浏阳市5个法庭的全部车辆均已欠缴规费多年,另有3台车无正当手续,造成无法投保。此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财力紧张,尚无法从根本解决办案用车的困难。此外,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市人民法庭均反映法庭警车没有警牌的问题。
  3、限于人力问题,浏阳市法院与望城县法院尚未完全做到“三审一书一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相应标准。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导致法院部分涉农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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