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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提供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

  二是完善案件流程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加快案件在各个环节的流转速度,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工作模式。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实行即收、即审、即结的办案模式。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则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原则。
  三是运用减缓免诉讼费方式,依法保护农村弱势群体,切实解决农民“打官司难”问题。2006年,我院专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全市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对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救济,一律免交诉讼费用;对缓交诉讼费用的请求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决定;对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2006年,我市法院共减免缓农村当事人诉讼费500万余元,未出现一起因困难农村群众交不起诉讼费而打不起官司的投诉情况。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村当事人,我院还主动加强了与司法行政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争取社会支持。
  四是加大调解职能,化解农村农民内部矛盾,建设和谐新农村。我市法院2006年共审结农村土地承包、山林权属、农村宅基地使用、相邻权、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7000余件,由于处理得当,没有一宗引发成恶性事件。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全市法院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采取法官主持,人民陪审员参与和邀请当地镇政府的农经办、综治办、司法所、村民委员会配合调解的方式,共同做好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及时化解内部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审结的以上案件中,调解结案率为78.25%。宁乡县法院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机制,不断求新、求实,推出了“四步调解法”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使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前、开庭前、开庭中和开庭后;并推行以“爱民”为主线的“四心”调解法,即以“细心、耐心、公心、诚心”对待当事人,以诚感人,以理服人,居中斡旋,促成调解。望城县法院则继承和发扬该院传承多年的“五心”工作经验,做到在审理案件时,不是就案办案,而是融入大量的思想疏导和教育规劝于其中,促使平等主体之间相互谅解,消除隔阂积怨。
  五是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我市基层法院共设24个人民法庭,均是在撤并整合原有数量众多、力量分散的法庭基础上,根据“两便”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的中心法庭。1、2006年,我市各人民法庭大力推行电话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措施,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进行上门立案,对书写能力较差的进行口头立案。人民法庭对各类审理、执行案件,均已做到直接受理,受理后当天即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录入立案信息。法庭案件受理后,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当事人可以在7日内到农业银行预交诉讼费,法庭附近没有农行营业所的则直接交法庭,由法庭出具相关收据。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都直接由法庭办理,法庭每月定期向院财会室交帐,既严格遵守了财务管理制度,又方便了人民群众。2、结合农村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我市各人民法庭今年针对一批难案在辖区内的几个乡镇中进行巡回审判,在远离法庭驻地的乡镇均在乡、镇政府内设立了便民诉讼接待点,每周定期在接待点接待当事人,处理有关诉讼事宜。同时各法庭还积极组织、参与送法下乡的咨询活动。如在今年的“3.15”活动中,长沙县法院福临法庭与福临工商所、司法所、综治办共同开展了消费者维权的法制宣传,在福临法庭所辖乡镇中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普法效果。又如宁乡县法院黄材法庭在巷子口镇派出一个巡回合议庭,每月10日至14日为合议庭的定期接待工作日,解决了边远山区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得到了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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