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提供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
廖征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司法保障 法律服务
【全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年初,中央以2006年1号文件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向全国下发《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市中院由何文炯院长亲自挂帅,成立课题组,就我市法院如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作为2006年的重点课题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法院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的基本情况
2006年1月10日,在长沙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我院向全市人民作出五项承诺:坚决预防和惩处司法腐败,切实改进法院工作作风,严格依法实施司法救助,穷尽法律手段破解执行难。此后,全市法院坚持审判服务大局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找准审判工作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切入点,把维护农村治安稳定、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全市法院工作的重点,为促进长沙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改进法院工作作风,加强诉讼指导力度,帮助农村群众通过正确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为落实五项承诺,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亲民爱民、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市中院制定了《法院首问责任制规定十条》和《法官形象作风规范二十条》,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法官作风建设进行了规范。我市法院还大力完善立案服务功能,普遍实现了接待、立案、交费的“一站式”服务;建立了导诉制度,在立案和审前准备阶段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实行审前服务,判后答疑。审前充分履行法官释明职责,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判后则答疑解惑,辨法析理,竭力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通过开展系列活动,让法官深入农村,贴近群众,培养法官亲民爱民的思想感情,克服生、冷、硬、推的不良作风,切实把亲民爱民转化为法官的自觉行为,使法院各项工作贴近农村、面向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