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思考

  综上,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应该把握以下几点:㈠、就主体论,在网络版权纠纷中,首先明确的应该是,被告是否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纠纷是否基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而产生。其本质,要将搜索引擎版权纠纷等与外挂、私服的版权纠纷相区别。㈡、在客观行为上,要明确双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和删除”的简易程序。通知了而不删除,则为侵权;通知了删除了,则可免责。
  二、网络名誉纠纷
  案例一:号称中国博客第一案的陈堂发诉中国博客网名誉侵权一案日前在南京终审结案。因为偶然搜索自己的名字,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在中国博客网上发现一篇《烂人烂教材》的日志,对其进行了指名道姓的辱骂。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陈堂发遂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中国博客网站停止名誉侵害并赔偿1万元。8月2日,法院一审认定:……原告2005年10月24日电话通知被告删除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但是,被告仅仅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根据对被告的过错责任认定,一审判决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案例二:12月27日,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天涯公司侵害张辅名誉权事件终于告一段落。今年6月,原告张辅发现有人在天涯社区发表了贴有张辅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相关真实资料的帖子,并称张辅“常流窜北京、深圳,属黑户,现湖南警方正努力查办”、 “警方正在全力缉拿”等。自6月16日10时开始,张辅就该情况不断向天涯公司相关栏目的版主投诉。天涯公司接到投诉后,于6月16日16时对帖子1予以删除,6月16日10时对帖子2进行了删除,6月17日16时对帖子3进行了删除。根据张辅的要求,天涯公司封杀了发帖者的发言权,并于6月18日16时对该帖子作了限制回复。张辅无端被人污蔑,遂以天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其个人隐私以及对其进行诽谤的内容在网站上传输长达75小时,正常生活受到严重侵扰,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天涯公司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12月27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天涯公司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充分的监控管理责任,对侵权事实的形成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案件侵权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赔偿金额确定为3万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