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认知的著名各法学流派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中,他们的学识无不是学贯法史学与法理学的。而且,法学流派的产生也无不是在寻找法史学与法理学的结合中分化、产生。西方学者贯通法的历史与法的理论,并不是因为他们刻意一这样,而是学术研究使然。没有史何来理;没有理谈何史。而中国法学,由于学者研究方式的单一性(虽然,目前也有一些学者着力从其它视角来研究法律史,但均缺少原创性、启示性的法理成果),很少有能将提炼出的科研成果适用于法律的其它领域,[15]致使缺失产生世界级的法学领军人物。今天,在脱离法理学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中,人们不得不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存在价值产生疑问。
笔者提出加强法律史研究中的法理学色彩,其深层意蕴是为了中国法律史研究能与中国的法理学相谦和。同时,笔者呼吁当代中国的法学巨匠的产生。因为,我们的时代应该是创造哲理法学家领袖人物的时代。
【注释】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参见徐爱国:《破解法学之谜》,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庄国雄等:《历史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由于殷代史料缺乏真实性,故学者一般认为,周代的《书经》是中国法制史有确切记载的开始。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祥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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