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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史研究中的法理意义

  其实,与其它人文学科一样,法律史的认知目的无法一言以蔽之。但无论如何,其目的之一是理解以前法律的内容和立法目的,以及背后所隐含的一般正义观。另外,对于作为与一国法律体系的产生与发展相关的政治、经济、行政和社会等基础性关系的理解,也属于法律认知的范围。因为,法律史学的内在含义是以法的理性为线索对法律史实之真相的推理与考证,对事物之起源与原因的详尽阐释,对历史事件知怎样发生及为何发生的深入认知。所以,法律史学的研究必须将法理学深深地融入其中。对我们而言,法的历史研究意味着对法之史实进行法的评价,以及对被研究者认为重要的、奇妙的、光荣的事件进行选择。而选择的前提是法律史学家心中的法律观和价值观。每个独立的法史学研究者都应该有自己的法学观和价值观,以及在这二者影响下的法学研究方法论。而这些又是法理学的范畴,因而,法的历史研究摆脱不了法的理论影响。
  “法律史和哲学之间仍存在着无数的交叉点和联系线索。两者都追求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法律史学家首先关注法律生活中的历史人物,而法哲学家则试图认识一般正义原则;法律史学家揭示法律中的变化,而法哲学家则阐述法律中的永恒。两种观察角度又在很多方面互相补充:法律史显示,在永不停止的变化当中总是存在不断回归的法律思想和典型规则。对规范的需求和规范解决方案在一点程度上的永恒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显示了正义的基本原则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永恒性。相反,法学家也不得不承认,一般基本原则只有在具体的个别规范中才能发挥其作用,并在具体判决的案例的判决中得到维护;如果他想认识现实,他就必须认识法律中的具体人物以及法律的可变性。”[11]
  三、我国法的历史与理论研究的现状与改进
  笔者提出加强我国法律史研究中与法理学色彩,目的是为了法律体系中各种制度和准则的法理学基础以及该体系中的理想要素,从而改变目前我国法律史研究中有史无理的状况。
  在我国当今的法学研究中,应该说,通过这几年法律教育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国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学科的设置已经相对比较成熟了,但对法律史进行全方位的法理学思考却比较缺乏。比如,当我们遇到社会转型中的现实问题时,一些学者也常常会从我国历史中去挖掘研究资源。如当遇到一国两制的问题时,有人便提出中国古代的一国两制;当遇到依法治国时,也有人提出中国古代的依法治国;当遇到司法公正问题时,也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的司法公正,等等。这些都是学术功利主义的表现。如果我们中国法的历史研究如果是以功利的标准来证明中国法的历史价值的话,那么中国法的历史科学将毫无存在的意义。其实,当历史上的那些传统的法律理念、价值,当它被人们重新认识,并赋予了现代人的价值标准后,实际上它已经体现的是现代价值的了。因为,从法理学的认知来看,古代法制与现代法制并非时间上的区别,更重要的是理念与制度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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