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 语
如果单从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恐怕无法解释美国 85 %—90 % 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因为谁都会产生疑问:向来以自由、民主、人权自我标榜的美国,怎么会弃人权保护、正义的追求而不顾呢?但是,如果从实体正义实现的相对性和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作用来看,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辩诉交易并没有放弃正义,只不过使实现正义的方式更加外在化、更加理性化罢了。要不然,如是多的刑事案件怎会完满结案呢?
理想化的实体正义不仅是在辩诉交易中无法实现,而且在正常的诉讼活动中也不可能实现。我们之所以不批判普通诉讼程序没有实现实体正义,是因为起诉、开庭、判决一系列活动都是打着实现正义的幌子进行的。思维定势告诉我们:惟有这样,才能实现正义。可事实上我们却忽视了利用证据进行裁判的局限性。证据对案件的证明标准仅仅是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非“排除一切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不正意味着没有穷尽事实,主客观没有完全一致,理想而又美好的实体正义没有完全实现吗?话说回来,就算是正式的普通诉讼程序可以完全实现实体正义。那么,对每一个诉讼的裁判结果,我们又怎么能够找到一个能十分准确地衡量其是否符合刑事实体正义三个要求的客观标准呢?既然没有这样的裁判标准,哪个法官敢说自己的判决书完美而又理想地实现了实体正义的三个要求呢?说到底,实体正义还是不能完全实现,实现的只能是相对或部分的正义。正因为人们认识到实体正义的完全实现难以追求,才转向程序正义,希望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来保障实体正义。批评辩诉交易的人之所以批评,是因为辩诉交易公开地拿了某一部分正义去作交易——这实在是令人难以容忍的交易;而之所以不批评普通程序,是因为普通程序虽然也只实现了相对的正义,但其旷日持久的过程却给了人们一个错觉——唯此才是实现正义的可取之道。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拖沓冗长的、被动实现相对正义的普通程序得到认同;而省力高效、主动追求实现相对正义的辩诉交易却遭到了批驳。
当然,我们期冀、我们一直也在努力使我们的主观认识能够和客观事实相一致,可是我们能做到的仅仅是让我们的主观认识不断向客观事实靠拢再靠拢,却永远无法让他们相一致。所以,不管怎么说,在裁判活动中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也仅仅、也只能是实现相对的正义。而所谓主客观相一致、准确无疑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以此来实现理想化的正义的想法要么就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理想,要么就只能请上帝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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