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宪法和民法的关系——以宪法特质的三重性为视角

  所谓原则性是针对宪法内容的规范表现形式而言的,它是指宪法规范的内容并不只是由具体而相对清晰的规则所构成,而是同时也由甚至更多地是由抽象而模糊的原则所构成,即宪法规范同时具有规则和原则的双重特点。[x]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派生于它的基础性,正如前文所述,人们对这种基础规范的确切内容是很难达成清晰的共识性认知的,因而不宜将之制定为明确的规则,而且越基础的东西就越原则也是合乎逻辑的。 
  所谓最高性是针对宪法规范的形式效力而言的,即宪法在一国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因而是最高规范。[xi]宪法作为最高规范是宪法作为基础规范在形式效力上的投射,一种在实质内容上具有基础性的规范必然在形式效力上具有最高性,这一点可以通过凯尔森基础规范的概念得到最好理解。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将宪法形式上的最高性理解为是从属于基础性的。 
  基于原则性和最高性对于基础性的从属意义,在下文的论述中,“基础规范”一词有时也用来同时意指基础规范、原则规范和最高规范。 
  (二)第二重特质:作为授权性规范的宪法 
  宪法在规范特质上除了首先表现为基础性、原则性和最高性外,它还从这一特质中派生出一个特质:授权性,此即宪法的第二重特质。所谓宪法规范的授权性一般可以在三层含义上理解: 
  第一层含义是从宪法规范的基础性和最高性中直接推论出来的,因为宪法作为基础规范和最高规范,它必然是整个法律体系中其他层次一切法律规范的终极授权规范,没有宪法授权,其他法律都无法获得规范效力。[xii] 
  第二层含义和第三层含义是从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出发对第一层含义的一个展开: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规定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宪法将基本权利授予给公民,[xiii]这就是宪法授权性的第二层含义;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基本权力及彼此的权力关系,这种规定一般可以理解为是宪法将公权力授予给国家,[xiv]这就是宪法授权性的第三层含义。基于宪法的原则性,宪法如果不经过上述具体的授权与被授权,那么它就无法得到具体化和确定化,其实施也就无法想象,而宪法作为终极授权规范的实际意义也将落空。此外,还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宪法还会规定自身修正和保障的主体、范围、程序、方式等,这其实涉及修宪权、违宪审查权的授权问题,但这种授权往往是同时及于上述两类授权的,因为公民和国家机关可能会共同参与宪法的历史变动和守护的这一过程。[xv] 
  (三)第三重特质:作为限制性规范的宪法 
  宪法在规范特质上除了可以表现为基础性、最高性、原则性和授权性之外,最后还可以表现为限制性,此即宪法的第三重特质。就这一特质得分几个问题来阐述: 
  1、宪法限制性的两个层次 
  (1)宪法是限制社会权力-私人权力的基础规范 
  依宪法授权性的第二层含义,宪法将基本权利授予公民。从宪法的原则性可以推论,宪法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原则性的规定,这也表明这种基本权利在具体落实时彼此会发生种种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合适的裁断,就存在社会权力和私人权力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正是这一可能性要求宪法在授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对其作出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是限制社会权力-私人权力的基础规范,这是宪法限制性的第一层含义。当然,这种限制也只能是原则性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是作为授权还是限制,如果需要具体实现就必须设立一个可以对之进行具体化、确定化并具有合适裁断能力的公权力机构,这就是国家。 
  (2)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基础规范 
  依宪法授权性的第三层含义,宪法将公权力授予国家。而依宪法限制性的第一层含义,这种授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得以实施,并最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实现。但考虑到国家在履行这一保障功能时,也存在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宪法在授予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要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当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基本权力及其彼此关系时,它必然会对这些权力的范围和各自界线尽力作出清楚界定,这自然也就表现为一种限制。这种限制就是宪法限制性的第二层含义,宪法也因此是作为限制国家权力的基础规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