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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精要——柯恩卡《侵权行为》影印本前言

  但是,美国侵权法经过数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本世纪的突飞猛进,已经独树一枝,并且表现出最具有活力和最具有现代社会气息的特性。依当代美国著名侵权法专家马柯‧A‧富兰克林(Marc A. Franklin)所言,侵权法涉及的“是复杂社会的副成品——损害的放射,以及是法律怎么样反应由损害所产生的多样性问题。”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最发达国家,其社会损害也最具有现代社会的复杂特点:车辆碰撞﹑飞机事故﹑医疗事件﹑成品致损﹑工业事故﹑毒害﹑侵犯隐私﹑消费诈欺等等。美国侵权法在应付这些方面的挑战中,受到新的社会思想的启发,对传统的源自英国法的侵权法规则作了果断的革新。美国大动作地在有关新生损害领域放弃和软化对传统规则的适用,例如在产品致害领域,引入严格责任,在毒害和误医事故,开始松动甚至放弃对近因理论的援引,实现无因化。美国也积极适应人本思潮的呼声,拓宽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例如对“毁损名誉”等传统概念的空间加以扩展,承认并深化对隐私的保护以及将故意的旨在经济损害的诈欺和误导活动也纳入侵权范围。在一些严重的故意侵权类型,例如与有胁迫﹑欺骗或恶意情形,包括加利福尼亚在内的许多州启用了惩罚性赔偿。近20年来,经济分析理论对美国侵权法也发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美国侵权法还遇到了一个其它国家侵权法所不及的尖锐问题,这就是与其他现代社会补偿形式的共存与替代问题。在最近的20年,其它社会补偿形式在美国已经得到戏剧性的发展,最新一个研究资料表明,在美国,就非致命的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其补偿来源,侵权损害赔偿仅居7% (若计入对无形损害的侵权补偿,为11%),其它均来自保险和他种补偿体系。这一局面,虽不说明侵权法的功能削弱,但产生了一个如何在各种补偿形式的配合下,保持合理运用侵权责任形式的命题。美国侵权法却绝妙地调和了与各种补偿制度的并存关系。
  爱德华•柯恩卡(Edward J. Kionka)教授所著《侵权行为》一书,属于美国著名的法律著作和判例资料专业出版商西方出版公司的“精要”系列。这是一本精心筹划的供美国法律学生阅读的美国侵权法入门书。柯恩卡教授是当代美国出色的证据学专家和侵权法权威,也是知名的法律教育家。他于1962年在伊利诺伊大学获得JD学位,并于1974年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LL.M学位。他有过长期的法律实践经验,也有丰富的教学经历,先后在密歇根大学﹑哥伦比亚大学﹑伊利诺伊大学等著名学府供职。1973年始任教于南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1977年被聘为教授,并于1984任该法学院付院长,1995年任执行院长。他出版和发表了大量著述。其主要论著有:《侵权行为精要——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西方出版公司1977年版),《侵权行为研究论文集》(合着,安德森出版公司1993年第1版),《90年代的证据——判例﹑资料及问题》(合着,密赤尔公司1991年版),“法律职业责任教育”(论文,载于《丹佛法律期刊》1974年总第50期),“默示的预定危险——是否仍适用比较过失”(论文,载《南伊利诺伊大学法律期刊》1982辑),“共同责任﹑多数人责任和雇主责任的法律新动向”(论文,载《路易斯安那法律评论》1994年总第54辑)。其中,《90年代的证据》一书已成为全美法学院校证据课的通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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