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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是非评说:八、二分功过

  7、新股发行
  第一,新股发行条件的降低。新公司法废除了旧公司法中关于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转而由证券法规定。新旧法律对比,新法关于发行新股的条件,尤其是关于发行新股的财务指标已大为降低。譬如,新法不再要求前次发行股份是否已经募足,是否间隔一年以上,是否3年内连续盈利,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新法仅规定发行新股时公司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27]
  第二,废除审批制,改采核准制。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新公司法则仅要求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28]
  第三,作价方案。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新公司法废除了旧法所要求的“连续盈利”和“财产增值”。[29]
  第四,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同时也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30] 
  8、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新公司法取消了旧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限制。[31] 新公司法的这一废除无疑打破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权,为私人公司筹集资本提供了新的渠道。
  第二,新公司法还取消国务院关于发行公司债券规模的控制。[32]
  第三,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33]
  9、财务会计
  第一,新公司法废除了旧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益金的提取。[34] 这将意味着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二,新公司法扩展了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譬如,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外,还可以由全体股东另行约定分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外,还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分配方式。[35]
  10、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提升
  新公司法大大增加了赋权性规范,体现了新公司法更加注重公司自治,使得公司治理环境更为宽松。这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恰好符合封闭公司的治理要宽松,公众公司的治理要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关于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赋权充斥着新公司法的各个方面,譬如,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程式以及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选举、职权或者任期等方面在法律规定之外另作规定。 
  11、股权转让更加自由
  第一,旧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给予了限制,而新公司法则在这种限制之外承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36] 
  第二,股份转让更为自由。譬如,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份转让的途径,即不仅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且还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37]新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要交付即可,不再要求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38] 又如,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限制从3年降低到1年,将旧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降低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后1年。[39]
  第三,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份回购的范围,即除了旧公司法规定的基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外,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可以基于奖励职工以及对合并、分立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而回购公司股份。[40]
  12、股东有权退出公司
  旧公司法没有提供股东退出机制,这在实践中导致公司发生纠纷、欺压或者僵局时法律不能提供救济手段。新公司法针对这一现象赋予了少数股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公司的权利。这在新公司法中主要规定在两个地方:一是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41] 二是允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2]
  13、其他放松管制的情形
  新公司法关于放松对企业的管制的地方很多,不甚枚举。如新公司法缩短了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活动中债权人的异议期以及清算中的债权人申报期等。[43] 此外,新公司法虽然仍然保留了旧公司法关于合并中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但却删除了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合并的硬性规定。同时,新公司法直接删除了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以及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分立的强行性规定。[44]
  (二)强化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
  公司是股东投资设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是股东的利益所在。然而,由于作为现代企业的公司实行的是以两权分离为条件的经营管理模式,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由专门的管理层进行,股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如何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不被忽视甚或被侵害,是公司法关注的重大问题。与旧公司法对比,新公司法明显地强化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股东不得滥用权利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5]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而言的,当然也不排除少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其他股东的情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6] 
  3、股东知情权得到强化
  第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与旧公司法比较,新公司法规定不仅可以查阅,而且可以复制;其查阅、复制的范围新增加了公司章程、董事会纪录、监事会记录。新公司法针对股东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进一步规定,如果股东请求遭到公司拒绝,股东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47]
  第二,新公司法还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增加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8]
  第三,新公司法还强化了公司的披露义务。譬如,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的文件在旧公司法基础上新增加了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监事会会议决议。[49] 又如,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50]
  4、少数股东权的强化。
  第一,降低了少数股东权的标准。譬如,旧公司法规定,持有 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而新公司法则将该比例降低到了1/10。[51] 
  第二,赋予了股东自行召集或者提议召集董事会的权力。譬如,新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又如新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52]
  5、股东可以退出公司
  新公司法上所规定的股东退出权 [53] 同时也是保护少数股东的措施。即是说,当少数股东在公司中处于不利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赎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当然,股东退出公司是有严格适用条件和范围的。
  6、股东提案权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股3%以上股份)的提案权。[54] 这一规定无疑赋予了股东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
  7、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参与表决
  新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55]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避免因公司转投资、股份回购等情形由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董事会操纵本公司股东会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强化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如何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在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如何能够获得救济,同样是公司法上应当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本次公司法修正着重解决的问题。新公司法在对待这个问题上,既有对旧公司法已有制度的完善,同时又大胆地引进了新的制度。
  1、公司资本的维持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虽然对旧公司法的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但应当注意到,新公司法仍然非常注重公司资本的维持并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譬如,新公司法仍然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并未采用授权资本制。又如,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56] 再如,新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57]
  2、强化公司审计制度
  新公司法的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强化了对公司财务审计的要求。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8] 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要求具有普适性,即不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还适用于一人公司。[59]
  3、揭开公司面纱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0] 新公司法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引进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在公司实务中常常出现股东利用股东滥用法律赋予的有限责任特权而忽视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新公司法这一措施弥补了旧公司法的缺漏。
  (四)公司的社会责任:强化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随着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应这一问题,各国公司立法也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反应。在我国,虽然旧公司法没有明确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却在相当条文中体现了这一原则和精神。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但旧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中的利益相关者仅限于公司内部职工。新公司法基本上沿袭了旧公司法的这一思路,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变化。尽管如此,新公司法还是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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