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种种问题,都有待学人探索。我于1999年下半年赴耶鲁大学从事访问研究。在那里,我选听了财产法的课,在Gewirtz教授的指点和鞭策下,难得专心地读了一些文献。由于此前养成的懒惰与耽于安逸的习性重犯,我违背了Gewirtz教授苦口婆心的挽留,三个月后负芨回京,《私有财产权与宪政》的研究课题遂半途而废。回来后,心有不甘,于是决定将研究生的“宪政原理”课改为“私有财产权与宪政”的研讨课。为了使大家的讨论能在同样的概念基础上进行,我选择了一些资料复印散发。课堂资料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关于宪政的概念的文献;一是关于财产权概念的文献。同学们对这些资料表示极大兴趣,但又很难在规定时间内消化,于是,课程结束后,翟小波同学带头提出翻译部分资料。考虑到篇幅和翻译工作量,他只选了财产权部分的主要资料。这就是这个译本的由来。现在也将这个资料译本推荐给读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选本是片面的和有倾向性的。第一篇至第四篇是关于财产权概念的文章,前三篇可以说是经典之作,第四篇是对前面的一个有益的补充。在赫菲尔德的文章发表后的近一百年里,普通法国家的学者没有停止过对它的引述与争论,其中有些概念或用法已经入典。赖希的文章在公法领域影响巨大,它是对私法观念的一个挑战与修正,现在“新财产权”已成为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从计划体制过来的我们来说,该文的分析尤其具有启发性。第五和第六篇分别介绍洛克、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洛克与黑格尔开辟了该领域的两个思维派别,当然是我们不可不读的。由于两人的著作均有中译本,这里选了两个有代表性的研究者的文章充当参考,希望引起读者对洛克和黑格尔的兴趣。第七与第八篇分别论述财产权对于人格、对于自由的作用,使我们从价值层面领悟财产权的社会意义。这种视角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私有财产权制度对于宪政发展的潜在影响。第九、十、十一篇属于严格的宪政范畴。萨恩斯坦的虽然直接对准东欧,但于中国不无启发。艾珀斯坦的Takings一书是公认的权威作品。特雷讷的文章为小波选择,与艾珀斯坦所论主题一致,是一个有益的补充。他们的作品对于我们检讨国家赔偿制度,在国家利益与个人财产权之间建立一种正义的秩序模式富有教益。
整个的翻译和组织工作,全凭小波劳心劳力, 我只翻译了赫菲尔德的文章。我向来以为,翻译是费力不讨好的事。译完赫菲尔德的文章后,我深感译事艰难,同时为小波的勤勉与执着而自惭。所选文章,特别是赫菲尔德的那一篇,确实使我受益匪浅。若能讨好读者,令其同感有所收益,则译者之大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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