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的宪政国家都实行私有制,所有的公有制国家都是集权制。这个现象怎能不引起宪法学者的注意?我们不能不问:宪政与私有财产权是否有某种必然的联系?我所想到的有这样三个命题:一、人格论。财产是意志的表现和物质依托,对于人格或个体性的存在至关重要。自由宪政主义建立在“占有性个人主义”基础上,或者说假定了占有性个人人格。如斯观之,私有财产权与宪政在观念层面连接起来了。二、自由论。即便我们不同意把自由看成财产权的延伸,我们起码也得认可私有财产对于自由的外在功用价值。至于自由与宪政的关系,那就更容易理解了,宪政的斗争史和知识史就是自由史的一部分。于是乎,私有财产权与宪政的关系在自由的层面上也理顺了。三、权力分散论。宪政主义本身是一种权力理论和对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私有财产权对权力分配以及权力观念的影响是:首先,它直接与国家权力构成对峙。财富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它与政治权力分享了对社会的支配,私有财产权不容许国家全权化。其次,对财富的追求会转移许多人对权位的独钟,使社会价值趋于多元化。再者,财富会以道德的、非道德的,合法的与非法的方式渗透权力体制,对宪政的发展起着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上述命题试图论证私有财产权对于宪政的意义,二者的关系还有另外的一面,那就是宪政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从中国过去二十几年的经济改革来看,起码有以下三个重要问题值得宪法学重视:一、经济改革与违宪。这是一个老问题,但我们没能作出理论论证。二、立法正义及其与财产权的关系。立法是利益的宏观分配,正因为如此,所以实行代表制。下面两个现象具有典型的
宪法意义:一个是过去改革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刑事化与非刑事化的反复变化使一些人无辜地付出了代价;另一个是近年民营企业家当选人大代表,虽然目前影响甚微,但这是一个信号。三、腐败。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财产权问题,可能牵涉公共财产,化公为私,可能是对私有财产的巧取豪夺。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私有化非常关键,经济学家关心资源的有效配置,刑法学家关心犯罪与惩罚,那么,谁来关心体制与过程?民营经济的发展遇到许多障碍,主要就是政府腐败和行政权的不当、违法干预。在我看来,中国的腐败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
宪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