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与宪政》译序
陈端洪
【全文】
经历了近两个世纪的落后与贫困之后,中国终于进入了一个全面建设和发展的黄金时期,时人正满怀信心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在我看来,当代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简单地定义为走向“富强”,更不能等同于GDP或人均收入的增长,它是一个观念、方式与体制的变革,是一种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的历史进步。中国的复兴(姑且借用这个提法)不是对古人的重复、解释或比附,我们既没有把历史当成智慧的宝藏,更没有(甚至不用)从先人的理论、信仰或事迹中寻求今天行动的合法性。我们正在进行着的事业是对传统的革命与超越。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行动多,思想少,试验多,理论争论少。诚然,在短时期内,我们效绩昭著。但一个民族的真正复兴和强盛,她的历史进步,如果离开了原创思想,离开了独立的思想者,我恐惧地觉得会是沙堆上的城阁。我并不否定行动的急迫和实验的必要,但作为学人,我认为在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中有我们的独立使命。置身这样的变革时代,怎能不让人追忆起人类历史上灿若群星的思想者:他们所在时代人类整体和他们所属民族的窘境,他们对于时代窘境的敏锐和知识路径,他们的论证和贡献。借用同仁苏力的话来说,我们每一个理论工作者都应该责问:“你的贡献是什么?”
我深切地认识到至少在这样两个方面我们的时代是独特的:计划经济让位于市场经济,法律虚无主义被法律工具主义所取代。两个过程同时展开,也许不是历史的偶合。在这两个过程中,有三个法律事件具有标志性意义:一是私有财产权的正当化、合法化;二是《
合同法》的制定;三是《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多年以前,我从行政诉讼制度窥视到宪政的曙光并为之窃喜。基本的论点是,行政诉讼第一次使个人与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与对峙体制化,从而标志着宪政文化的生长。此后,我注意到私有经济和财富的日益增长,我的直觉告诉我,它会引起私有财产权观念的革命,而这种观念正好会弥补公私对峙中的非平衡性,即填充宪政基础的不足。
私有经济和财富的增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私有财产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对中国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远未被充分赏识,因此,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尚欠力度。赞成者往往把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产率视为私有财产权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价值。在政治领域,这种辩护可以成为增强政权合法性的手段。民以食为天,所谓天,这里不能理解为一种夸张的修辞,它是最高的合法性。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和政府理论不也就是建立在饥饿的自然状态的假定和人的自我保全的本能的命题上吗?用白皮书的术语来说,经济的增长保障了“生存权”,进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在学术层面,中国的人权学术往往不是局限于人身权和政治自由而没有给予财产权应有的重视,就是将财产权看成了生存权的一个纬度。目前中国的知识界已经倾向私有财产权,民法学者做了扎实而细致的努力,宪法学者也开始把它当成一个正宗的
宪法问题。但是,至少从公法学术界来说,存在普遍的概念贫乏和混乱,更不肖说无法进行有深度的推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