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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看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论法与社会的互动

  法律意识形态是以国家意志和命令为中心和出发点的,民主形式是使国家意志正当化的根据。法律意识形态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进行各种利益资源的分配,在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座法律帝国,并通过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使国家和法律成为社会调整和纠纷解决的主导。在法律帝国的统治下,社会关系被简化为个体成员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二元关系,而文化和共同体的意义相对被忽视。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出发,以经济决定论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可以很容易地过渡到政治一体化和法律全球化的逻辑。法律意识形态最容易导致文化虚无主义,在推崇法律至上的同时,把法律等同于精神的认同,要求人们信仰法律,以法律为人们唯一正确的价值尺度,而完全忽略了法律与文化、信仰、道德、习惯之间的不同及其深刻的依存关系。[26]然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证明,人类社会的高度统一正是建立在高度的多元化基础上的,在确立法律的权威的同时,就必须清楚地知道法律的边界和局限在何处,如果试图以法律的强制抹平社会的差别、消除各种文化共同体之间的特点和差异,否定各种社会规范及调整机制的独立价值和存在的权利,必然会加剧法与社会的冲突和对立,而这也是全球化的时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
  其次,全球化必将导致一种在协商自律基础上的统一。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社会并非像主权国家一样建立在国家强制力之上,相反,这种联合是各国基于利益之间的互惠互利而自愿结成的,实际上是一个不具暴力镇压和强制色彩的共同体。其内部的规则是通过协商形成的,对于规则的遵守与服从首先是建立在自愿自律基础上的,其纠纷解决机制本质上也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是依靠利益机制保障的。毫无疑问,这并不意味着强权政治和多极政治的终结,但市场的主导和互利的动机将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经济力量、物质文明必然会推动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因此,有利于司法独立、政治民主、人权保护的共同性制度和法律将会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就给每个国家和政府带来了不能忽视的课题,如何兑现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实现本国法律和政治制度的现代化,对于我国而言,这种要求必然成为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律、特别是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动力。
  最后,为了更好地协调法与社会的关系,迎接全球化的挑战,国家在实现法治、建立法律和司法权威的同时,应以多元化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促进社会的活力和发展。从立法和司法、以及纠纷解决、社会组织结构、激励机制、自治机制、技术支撑等多方面着手,妥善处理社会冲突,降低市场风险、交易成本和纠纷解决成本。毫无疑问,这种多元化是在国家权力、法律和司法统一的前提和统合下的多元化,然而它又是上述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具体而言,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法律统一下的规则的多元化。一般而言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规范在社会规则体系中的至上性是无需质疑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需要以法律规则统辖调整一切,也不意味着法律将取代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在看到经济全球化给当代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所带来的影响的同时,决不能简单得出仅仅依靠接轨就可以应对一切的结论,制定若干与国际接轨的规则体系(法典) 决不可能彻底解决法与社会的冲突及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实际上,对我们而言,更现实的问题在于如果法律没有足够的社会文化基础和公众认同,反而会使法与社会的差距和冲突加大。因此,在强调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的同时,如果能更多地给予公序良俗、公共道德、自治规则、民族习惯等社会规范与更多的宽容和生存空间,允许社会自治性纠纷解决甚至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准情酌理,或许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二,司法权威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归因于社会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需求的多样性。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化的,但是近现代以来则经历了从司法权对纠纷解决的垄断, 到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重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确立,意味着现代法治社会纠纷解决进一步合理化,对于我国而言,还意味着一种保证社会和法制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27]。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和非诉讼机制的衔接对于疏解司法压力和诉讼程序的局限,减少社会纠纷解决成本和对抗,追求合乎情理和实质公正的解决结果具有重要价值。
  其三,法治秩序下的社会组织及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在全球化时代,不仅各国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地通过自主行为直接参与到国际市场之中,依据国际规则以协商自主的方式进行交易、解决纠纷;而且每个主权国家内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共同体,例如各种行业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团体、地方性自治组织等等,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呈现出越来越活跃的状况,其作用也会越来越积极和重要,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生活、文化和公益等等领域。这些自治组织将越来越多地取代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国家权力、法律规则、纠纷解决机制也都会随之出现了更高程度的社会化[28]。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和公共领域的形成对于法制的运作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它能够更好地沟通法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减少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二元关系的不足,减少社会对法律的过分依赖,促进社会的凝聚力和活力,使社会与法制现代化同步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共同体可以将文化、传统,情理、习惯等融于利益调节和法律的强制之中,减少单纯依赖国家及法律治理的不足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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