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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定位及对策

  (三)发起设立公司股权交易的定位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因此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但是,流动性是股票的天然属性,从长远看,随着发起设立的非上市公司的大量发展,股票流通问题终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而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对策思路
  在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定位的基础上,必须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对策思路,扫除妨碍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的制度障碍。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意见以抛砖引玉。
  (一)股权交易主体的规范化
  规范的股权交易需要规范的交易主体,只有当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制度都真正规范起来之后,才会有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企业股权交易。
  1.非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的规范化。交易主体的规范化,首先是要为非上市公司“正名”,即明确其法律地位。从定向募集公司来看,应当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进行规范治理,其中运作规范且业绩良好的,可以考虑先转变为社会募集公司,待时机成熟后再使其上市;运作规范、业绩较好但公众化程度较低的,可以与上市公司进行合并,使其借助于上市公司的平台来发展自己,也可通过股权置换的方法转变为发起设立公司;个别的确不合格的则予以撤消。
  目前对发起设立公司股权流动的限制,看似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但却不利于这类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建议构建发起设立公司向社会募集公司转化的合法通道,即规定发起设立公司经过若干年的经营,经审查连续经营业绩优良,运作规范,没有违法、违纪和违规事件发生,可以通过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推荐,向国家证监会申请转为社会募集公司,从而取得争取成为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这一政策既是对发起设立公司的一种激励机制,也有利于其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经营行为。
  至于股份合作制公司,由于它是一种过渡的企业组织形式,目前并不需要许多的人为设计,只要其股权可以自由转让和流动,所有权重新配置和资本相对集中的过程就会发生,从而可以促进其向着更完善的形态过渡。
  2.非上市公司管理体制的规范化。首先,建立健全的非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权利相对独立又相互制衡的机制,以完善公司产权约束机制;其次,应从制度安排上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非上市公司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和财务公开制度,并将此作为允许其股权公开交易的一条重要标准,由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应着手建立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分配的政策规范,要求公司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或股票派息,并作为公司实施配股的前提。只要股权是可交易的,这一条不应成为问题,因为分红派息情况将直接影响到股民对公司股票的市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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