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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定位及对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定位及对策


周茂清


【全文】
  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产物,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根据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提供的资料,截止2001年底,我国股份制企业已发展到近30万家。这些企业除了1000余家上市公司外,其余均属非上市公司。
  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虽然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没有解决好,使股权流动受到诸多限制,从而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能的发挥。因此,正确认识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定位,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路,是搞活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定位
  按照募集资金的范围以及股权流动的方式,可以将非上市公司分为定向募集公司、发起设立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三种类型。不论哪一种类型的非上市公司,都要求股权具有可交易性,或者说,股权要能顺畅地实现有效流动。股权如果不具有可交易性或流动性,它本身即使是明晰的,企业也照样不可能充满持续发展的活力。因此,在深化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各种类型的非上市公司都必然涉及到股权交易的定位问题。
  (一)定向募集公司股权交易的定位
  定向募集公司中的大多数企业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设立的。它们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骨干,也是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对象。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虽然许多定向募集公司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在转换经营机制上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不过,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后,定向募集公司的发展便基本停止,自1998年起定向募集公司改造为上市公司的路子也被堵死。于是,大量定向募集公司被置于无法律依据的进退两难境地。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改制,无论是通过公开募集,还是定向募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涉及的股东面和市场影响面来说,公开募集无疑要比定向募集大。目前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国有企业尤其是负担沉重的老国有企业,往往改制后头一两年就出现盈利下滑甚至亏损的局面。如果这样的国有企业一开始就通过公开募集改制为上市公司,不仅受波及的股东多,而且会对公众投资信心造成巨大打击。许多上市公司的例子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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