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老师今天讲的第二个关键词,似乎就是“林来梵”了,(笑声)连最后谈到自杀的时候还讲到林来梵。(笑声)那么,作为一种书生式的回应,我在这里也得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回应一下韩大元教授。我们两个人在学术上还是时有互相批评的。当然,有时候我批评的会比较严厉一些,也有不对的,可能批错了,比如,前阵子他们人大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选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
宪法事例”,我起初不以为然,在博客上写了三点意见,后面两点意见是建设性的,但第一点呢我事后就发现是我评错了,错在没有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可我发言了,第一点就质疑在这个评选活动中,“含糊”教授——“含糊”教授是指韩大元教授和胡锦光教授,虽然他们学说是很明确的——这两位教授这么忙,是否还有空去评,是否可能是他们的学生瞎搞出来的。后来经过了解,是我搞错了,韩老师他们啊,还是挺认真的,他们真评,而且还专门召开了学术研讨会。当然,尽管我时而评错了,但还是要评他,反正他也不好生气,因为他学术地位这么高,在学会又是领导,生气就不方便。(笑声)如果真生气了,也只有回家去喝闷酒。当领导就辛苦啊,你看我们笑侠院长,气色也不太好。(笑声)
关于规范宪法学,韩老师似乎不太同意,一个理由就是他今晚说的那样,他的一位学生曾经在我一次讲座上追问我:价值是怎样进入宪法规范的。我当时没想到这是一个挑战性的提问,听了也不以为然,觉得很吃惊——怎么会有这个问题,因为时间关系就幽默了一下,说这个问题你可去问韩老师。(笑声)韩老师就说:我也不懂。后来,这就在学术界的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个说法,说:林来梵教授主张规范宪法学,但终究无法回答价值是怎么进入规范的。(笑声)并一时传为笑谈。真的,起先我觉得这个问题不是很严重,没想到人家还是挺认真的。
规范宪法学主张规范当中本身就蕴含了价值,而且规范中所蕴含的价值具有内在的价值秩序,像德国理论中讲的“客观价值秩序”一样,至于这种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这个问题如何回答,规范宪法学是否可以回答,我觉得这要从两方面来说。
第一个方面就是说,当我们从法教义学意义,或者也可以说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主张规范宪法学的时候,这个问题基本上是不重要的。虽然规范宪法学不能等同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但就好像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所主张的它不必回答“终极规范”到底是什么那样,价值到底如何进入规范,这也不是
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要主要回答的问题,这只是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要着重回答的问题。这是一点。
第二方面呢,当我们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其他方法来理解规范宪法学的时候,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规范宪法学不排除这些方法,尽管它们不是主要的,而从这一方面,那我们可以说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这个问题,是可以回答的,而且回答起来也很简单。同学们也可以思考一下,到底价值是怎样进入规范的。非常简单。首先在制宪过程中价值就开始进入规范了。在制宪时,制宪者将社会共同确认的、人类社会所传承的基本价值输入到宪法规范里面。此外,在
宪法解释、
宪法适用过程中,仍然还会有价值渗透到宪法规范当中,比如说韩老师所主张的
宪法解释,这样的一个实践活动的过程,就可能存在解释者将自己的价值渗透到规范当中,所以在规范解释的命题当中呢,也必然承载着价值。当然,当价值这样进入规范,如何协调规范内部可能已有的价值与新的价值之间的关系,如何将价值加以正当化,这则是我们所面临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当今法学界,包括战后西德法学方法论所讨论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我们说德国法学方法论所讨论的话题乃至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等等,都可以作为我们的理论基础,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讨。
但不管怎么样,我们说韩老师的讲座啊,充分地显示了几点:
第一点呢,我们韩老师啊,是中国宪法学界最杰出、最有影响力、同时也是最帅的(笑声)学者,至少是之一。如果不这么说,胡老师在北京也会生气,(笑声)这是笑谈。
第二个呢,韩老师的研究非常被看好。一方面呢他非常重视传统理论、基本理论的研究,另一方面他也关注非常前沿的问题,比如说自杀是否是一种权利的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第三点呢,我们可以发现——今天我们终于进一步发现,韩老师不仅主张
宪法解释学,而且也研究
宪法哲学、社会学意义上的
宪法,甚至研究“宪法学学”意义上的问题,从这一点上看,他的研究,实际上和鄙人所主张的规范宪法学,具有极大的亲近性。基于这种亲进性,以后我们要多作交流,并特别希望我们浙大的同学们,多向人民大学公法点的老师啊,包括韩老师,进一步学习。
以上是鄙人的“陋评”。谢谢韩大元教授,谢谢大家!
(掌声)
主讲人:
回应几句吧。
首先,感谢林来梵教授的点评。
第二,你刚才说我不同意规范宪法学,我是没有说“不同意”,特别是在这个地方我怎么能说不同意呢,有这么多你的粉丝在。我是基本赞同规范宪法学的学术命题,为什么呢,这涉及我经常思考的问题:规范和价值。我还是第一次听林教授讲价值如何进入规范的,从制宪过程谈起,我更感兴趣的是后一种情况,已有的价值和新进入规范的价值之间的协调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你早一点说的话,规范宪法学就更完善了,至少这个问题能更好地得到解释。
当然,我仍然保留的是:法解释学和其他方法,能不能截然分开,对于价值如何进入规范是否可以不回答。虽然从纯粹法学的角度是可以这么讲,但是,
宪法解释学是从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出发的,在这个问题里面,不可能有纯粹的只作规范判断的空间,那么解释者解决问题,或者研究者,肯定要考虑到其他方法的运用,那你用其他的方法的话,必然要回答:价值如何进入规范,已有的价值如何与解释过程中新发现的价值之间保持协调。回答了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传统
宪法解释学所解决不了的理论上的难题。所以林教授的评议,加深了我对规范宪法学的理解。所以我是基本赞同规范宪法学的。而且,我的学术观点里面,强调
宪法文本、强调
宪法解释,从某种意义上与规范宪法学理论的建构非常接近。我说宪法学研究要回到文本,来梵教授强调的宪法学研究要适度地回到规范,适度呢主要是为了避开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陷阱,我想这个是完全一致的,从规范来看
宪法问题,不要完全从现实来看
宪法问题。如果有一些与我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是还不够完全一致的情况,我觉得就是:三种价值形态如何协调的问题,比如制宪者有没有权力将社会的基本价值放入
宪法,他的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之间应该如何合理地平衡,因为制宪并不是制宪者主观的一个活动,它首先要符合人类社会客观的价值体系,要把客观的价值体系通过制宪过程反映到
宪法文本当中,所以这个过程中制宪者的地位、作用如何解释,这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对来梵教授的精彩点评,我作一个简单的回应。最后呢,还是一句话,非常感谢在座的同学,今天是周末吧,周末时间作讲座,在人大不太有同学愿意来听,因为周末是一个星期里最好的时间,感谢同学们的参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