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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下)

  你刚才提到的问题实际上是安乐死的情形,我是同意的,但安乐死和自杀这是两类概念。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违背宪法所确立的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但自杀权本身,我并不认为具有权利的属性。
  谈自杀,我们一起看我做的有关自杀的ppt,(笑声)大家看投影。当下关于自杀行为的讨论有三种学说:一个认为自杀行为是合法的,一个认为是违法的,另一个认为既不违法也不合法,法律制度是无法对它作出评价的,即“法律评价空白说”。生命太重要了,不能用法律来进行简单的评价,你说合法,对于自杀行为社会怎么办?你说违法,怎么追究它的责任,想自杀的时候,把他救出来,然后告诉他:你违法了啊,这不是更刺激他;(笑声)法律没有能力来评判对如此高贵的生命的自我剥夺行为,所以呢,我觉得“法律评价空白说”比较合理。
  有一个案例:1997年美国的“帮助自杀案”(Washington v. Glucksberg)。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禁止医生帮助自杀的华盛顿州法律并不违宪。对自己的生命不珍惜,给家人、社会带来莫大的痛苦,这个州就用公权力来控制帮助自杀的行为发生,因此不存在违宪问题。
  日本学者的讨论关注自杀是否属于自我决定权,这个林教授是专家了,它不把自杀看成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看它是不是属于自我决定权,这方面可以在学术上可以讨论。比如说,如何看待制止自杀的权利?比如说,我要自杀,来梵教授一定要拉我,这个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我看来梵教授自杀,我也不采取什么措施,你想走就走吧,这又是一种什么行为?(笑声)这是很复杂的价值、制度与秩序的判断,但从宪法所强调的生命价值来看,这种行为是不值得肯定的。
  这里涉及生命权的维护与自由价值的判断问题。消极的帮助别人自杀在宪法上也许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并且某些国家的立法承认其合法性;但积极地促进别人自杀在宪法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国否定性、禁止性的规定占绝对多数,但也有一些国家将自杀作为一种自由来对待。
  但是,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中国对自杀行为的认定,是一个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很大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你是否把他认定为权利,它会带来一系列的价值问题和价值冲突。你个人的生与死,都涉及到公民和和国家的关系,因此不能静态地看问题。比如说英国连体婴儿事件。对于连体婴儿能不能作切除手术,因为妹妹已经不能维持生命了,如果不及时手术,就连姐姐也救不了,从医学角度,要救姐姐就要马上作分离手术。但她父母是教徒,坚决反对用人为的方式为挽救一个生命而来结束另一个生命,这是宗教信仰所决定的。最后有法官作出决定,法官听取了医生的陈述,听了父母的陈述,认为人的生命价值是高于父母的宗教信仰自由,第二项判断是父母子女关系这项传统上的私法关系应作出新的判断,换句话说,孩子不仅仅是你父母个人的,也是社会的,那么国家有义务按照社会的共同价值体系来判断要不要进行分体手术,个人必须要服从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因此这样的判决是有权作出的。动了手术以后,妹妹自然就死亡了,姐姐因此获救。由此可见,遇到这类情形,法官面临这宪法价值上的冲突和矛盾,最后他维护的还是生命这项核心价值。但回到中国,你说中国自杀的人数当中,男性多还是女性多,(台下:女性多)城市的多还是农村的多,(台下:农村多),对,农村多,占80%左右。另外,中国人自杀的工具主要用什么?有位学者对中国人自杀的手段和工具进行了四年还是五年的研究,画了一个汇总的地图,看了以后让人心情十分承重,这么宝贵的生命,在农村就随随便便喝点农药解决了。日本人自杀可不是这么简单,中国人从想自杀到实施行为不超过半个小时,日本人大概要经过三个小时到四个小时。比如说我想自杀,我不想一个人走,我给来梵打电话,(笑声)咱们约在一个樱花盛开的地方,进行集体自杀。比如日本2005年发生了多起集体自杀的事件。在中国,表现为个体自杀,这种现象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就更显得复杂,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除了心理上的疾病,如忧郁症什么的,正常的人自杀通常都是受到了来自社会难以承受的压力和痛苦,这些都值得我们全面思考。
  这里有一个统计数据,世界上每年大概有一百万左右的人自杀,中国呢,十万人里边有22.2的人自杀,也就是每两分钟就有1个人自杀成功,8个人自杀未遂,我已经讲了近两个小时,你们算一下,已经有多少人自杀了,又有多少人未遂了。
  如果宪法学连这样的问题不去关注、不能解决,让大家都感觉到,遇到这样的情况,没有一个坚定的信念,随意拿生命作为代价,我想这很难说是和谐。如果自杀数量多,给社会带来的是价值的混乱,民心的不稳定。去年北京某高校一位女博士生跳楼自杀,原因很简单,她认为自己的水平很高,应该去更好的单位,但找到的工作和自己的期望差距太大,想不开啊,就自杀了。我说一个博士生,一个女生,这样的原因自杀太不值得了。
  所以,围绕自杀的宪法问题是值得继续研究的。我在研究自杀问题时曾提出提出一个建议,防止自杀是一个国家的义务,所以应像有些国家那样建立预防自杀的计划,预防自杀的实施纲要,等等。比如说,前阵子美国报纸报道了一则新闻,萨达姆被实施绞刑后,一个6岁的小男孩,仿照萨达姆掉死的样子,自己在家里用布模仿,结果下不来了,虽然一开始感觉疼,但已经来不及了。因为美国的媒体是反反复复播放绞刑的过程,小孩子一看好玩,父母又不在,就酿成了这样的悲剧。
  如果说一个国家确实是为了人权而存在,切实地关注每一个人,我想国家会有很多办法防止、减少自杀的。比如说2002年和2004年北京均出现了地铁卧轨自杀的事件,那么能不能像香港那样能不能在地铁候车的地方装一个屏蔽门呢,车来的时候门才开,你想跳也跳不了。还有一些国家呢,在最容易自杀的地方放一面很大的镜子,起什么作用呢,让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的时刻看一看镜子,镜子中可以看到背后的阳光,充满各种灿烂表情的人,对生活充满希望的各种气息,在你正要自杀的一刹那,看到这些,你也许会改变你的想法。所以,我想,这个国家确实是为人民而存在、为人权而存在,自杀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哦,这个问题就谈到这里,自杀问题不能讲多。(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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