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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下)

  最后一个是,在现实与创新中推动宪法学的发展,逐步增强宪法学研究的实践性。
  通过2006年研究状况的分析和反思,我对中国宪法学未来的专业化趋势,初步做了这样一些分析,不一定准确,供大家参考。
  今天的讲座主要是跟同学们交流宪法学的专业化与专业精神问题,主要谈了我最近对06年发表的宪法学论文实证分析以及相关的思考,这只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角度,那么从这样的实证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宪法学研究正在走向专业化,但专业化既是一个目标,同时也是一个过程,我们同时也要客观地分析实现专业化过程中存在的挑战与问题,关注世界宪法学发生着什么样的变化,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好,我的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掌声)
  主持人:
  下面是大家的提问时间。
  提问人1:傅尉冈(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有些紧张。(笑声)
  韩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您在报告中强调宪法学专业精神中国际化的要求,也指出了宪法学研究的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但您同时提到了所选取的50篇论文中关于人权基本理论问题方面的那些文章,引用外文原著和翻译著作的比例是下降了,用国内著作的比例是增加了,这是否存在一些矛盾?
  第二个问题是,在谈论宪法学国际化问题的时候,通常会关注外国宪法理论和制度的情况,但我们发现美国宪法,比如从《耶鲁法学杂志》、《哈佛法律评论》等著名期刊的情况来看,他们很少、甚至几乎没有关注其他国家的宪法理论或制度,这个现象又应该如何理解?
  谢谢韩老师。
  主讲人:
  好,谢谢这位同学。先回答后一个问题,因为2002年我正好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呆了半年,我听过美国宪法学最有名的劳伦斯·却伯(Lawrence Tribe)教授的讲课,在他课堂里面,听不到法国、中国,中国基本上是不会出现的,法国、德国很少出现,基本上就是美国的情况。你说从这个意义上,美国宪法学就不能算是国际化的,我同意你的看法。因为美国人认为美国宪法学是不需要国际化的,他认为他的宪法是最完美的;到哈佛大学图书馆去看,想找一个比较宪法,是找不到的,没人研究比较宪法的,(笑声)为什么,我这么好的制度还跟谁比较啊。我认为,这种现象反映了美国宪法学的局限性,国际化是每个国家都应面临的问题,在国际化背景下每个国家宪法学都要克服“民粹主义”的弱点。像中国这样发展中的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更多地了解先进国家的经验。所以,我开设了“比较宪法”这门课,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学生了解美国宪法的程度比了解本国宪法的程度还更深刻些,当然了解角度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讲国际化,和美国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立足点是不同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你说国际化趋势增强,怎么50篇论文中人权方面的文章的外文引注反而下降了?我是这么思考这个问题的:一个国家宪法学的国际化,一方面看这个国家宪法学的主流理论和国际宪法学的主流理论能不能平等地对话,以及它对本国宪法现象和问题的解释能力程度。当他面对本国宪法的时候,它有充分的理论资源来解决本国宪法理论的话,那么它同时也解决了世界宪法学问题的一个问题,它自然也称为世界宪法学理论的一个部分,因而为整个宪法学理论的国际化作了贡献。我最担心的是,中国有这么多的学术教材、学术著作,一年发表五百多篇宪法学论文,这些成果当中,国际上公认的,能够和国际主流宪法学平等对话、受到对方的引用的能占多少比例?我们在和美国学者谈的时候,是要和他谈美国宪法呢,还是谈中国自己的解决宪法问题的理论框架?在这个意义上,我非常赞同这样的观点,宪法学越是本土化,那么它的国际化越是得到社会的承认。所以外文引文数量的下降,并不影响其国际化的程度,反而说明本国的宪法学资源开始丰富了,这是我的回答。
  提问人2:骆正言(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非常感谢韩老师来我们法学院作讲座。一直十分仰慕您,您是中国宪法学界长得最帅的、口才最好的学者之一;(笑声)而且,您的讲座给我们的启发非常大。
  我有一个小问题,关于自杀是否构成权利的问题。讨论自杀问题,通常认为设计到两个权利的冲突,一个是生命权,另一个是一般自由权中的自我决定权,即一个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您的观点是,自杀不构成权利。但我想,假设涉及到一个生命垂危且在痛苦中挣扎的病人的时候,这个情况是不是有所不同?
  谢谢。
  主讲人: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首先,什么叫自杀呢?哪位同学知道说清楚些啊。(笑声)嗯,对,简单得说,就是自己剥夺自己的生命。人有没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生命权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呢?按照自然法的观念是,生命在任何时候是不能被剥夺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死刑制度虽然在现实中存在,但永远找不到宪法上的正当性基础。人的生命是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的,包括你自己。
  其次,生命是最神圣、最宝贵的。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我们的法律秩序、宪法秩序的核心价值是通过生命价值来体现的,生命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一个国家的一项基本价值体系。你的财产权、受教育权、人身自由为什么那么重要,因为这些权利里面已经包含了生命的宝贵精神,所以我们尊重财产权就是对生命主体的价值的尊重,财产的背后也是一种价值;为什么尊重你的人身自由呢,你是一个生命主体,我保护好你的人身自由就尊重了你生命主体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通过个人行为剥夺自己生命的同时,对整个法律秩序、宪法秩序的基本准则带来根本性的破坏。建立这个秩序的时候,是根据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来确立的,我们每个个体都有义务来遵循通过宪法所确立的这个最基本的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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