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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下)

  上个学期,我给我们人大的本科同学作了一个讲座,题目是:自杀是不是法律权利?来了四百多个人,刚开始我很害怕,为什么这么多人来听这个话题。(笑声)因为每次开学,新生来了以后,一些大学就有自杀的同学。那么,自杀是不是一种法律权利,是什么类型的法律权利,到底是不是权利?我觉得我们许多学生啊,包括我们法学院的有些学生,并不明确,我不知道大家是怎么考虑的,人有没有自杀的权利?嗯,你们不要表情这么严肃,这么严肃我就害怕呀。(笑声)如果从宪法学本体论的角度看,我认为,自杀不能够称为权利,它不具有权利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权利首先是主张,它是一种利益。英国的一位科学家,经过五年的研究得出结论,一个家庭里面某位成员自杀后,给他的父母、他的孩子、兄弟姐妹、同事、朋友等留下的心理阴影会持续二十年左右,过了这二十年才可能慢慢忘掉这个事情,这个亲朋的范围,可能是几十个人、几百个人、几千个人,生命的消失,这是社会中最重要的一项价值的损害,我们能不能赋予这种自我剥夺生命的行为赋予权利属性,我暂且不用德国的主观权利、客观秩序的理论来解释这个问题,也没有必要援引这个理论,当然这个问题是可以讨论的。
  宪法学的实践功能,不仅仅是中央制定了什么原则,然后我们进行一些论证;更重要的是对发生在周围的宪法问题,基于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作出深刻的宪法学的判断,作出宪法的解释,使宪法所体现的人权的价值得到普及。
  四、中国宪法学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最后,简单地说一下,通过2006年宪法学论文的分析、概括和反思,中国宪法学在专业化发展中呈现出的发展趋势:
  第一是,在独立与综合中推动宪法学的发展,逐步确立宪法学理论体系。
  宪法学知识体系是自主的框架,学科上一定要独立,同时也要强调宪法学本身的综合发展。所以,我和同学们经常讲,宪法学这个学科的特点,可以用两句话来进行概括:一句是:入门容易,深造难,像学习日语。第二句是,越学越觉得自己是无知的,这个学问就是宪法,我和林来梵教授啊,还没有感到自己无知,因为我们的学术境界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水平,(笑声)像许崇德老师那样的老前辈,已经感到自己“无知”了,这是宪法学最高的一个境界。我们要运用宪法学的知识和理念,来反思社会现实,反思不合理的制度和现象,这个时候你会感觉到宪法的价值是多么的重要。宪法代表一个国家的尊严,宪法学在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学的尊严。所以呢,从这个意义上要强调它的独立性。
  但如果从宪法学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来看,也要关注它的综合性。这是为什么这些年,我们主动与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法理学进行对话,每次对话都是我们主动的,笑侠教授所从事的法理学,在人大是比较牛的,和他们谈了几次,才答应和我们对话,(笑声)对话以后,说还可以。(笑声)他们说,你们是不是想建立一个知识共同体,然后由宪法学来主宰,我们说不是这个意思。(笑声)另外,从我们面临的问题来看,需要综合性知识体系和思维,面对中国的问题,不用中国的思维方式来解决的话,我们解决不了中国自己的问题。中国问题很少有纯粹的宪法问题、纯粹的民法问题或纯粹的刑法问题,我们每个学科之间应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将其他学科的合理因素吸收过来,共同解决中国的问题。
  第二是,宪法学发展的基本途径问题,需要在规范与解释中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加强宪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第三是,在开放与交流中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宪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将逐步展现。
  我看国际上讨论的学术问题,比如今年(2007年)国际宪法学大会,它已经把详细日程案排出来了,你们有经费的话可以去参加,今年六月份在希腊雅典召开。(笑声)第七届宪法大会的主题是:重新审视宪法的边界。这次大会,世界各国有将近三千多名宪法学者参加,讨论宪法的功能到底是什么,其中列了一些具体的讨论问题。由此可以发现,宪法越来越开放、越来越有效力;可以说,在21世纪的国际环境下,没有纯粹的中国宪法问题,中国宪法问题同时也是世界宪法的问题,所以我们研究宪法问题的时候,要考虑宪法学研究国际化的基本趋势,将中国宪法问题纳入世界范围内进行思考,这样才能体现中国宪法的国际化。
  第四是,在开放与综合中推动宪法学的发展,逐步实现宪法学研究的综合化。这个在前面已经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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