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呢,对以中国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论文中,我们大致选了20篇,引文总数是334个,其中用中文内地著作的63%,港台的1.5%,翻译的17.96%,原著的17.37%。这个港台的引文,明显减少了,这是06年宪法学论文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变化。我记得01年、02年、03年的时候,陈新民教授在博士论文里面出现的频率太高了,特别是在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前阵子陈教授来人大作讲座,自己都指出那个是根据七八十年代的德国公法理论写的书,现在变化比较大。那我们研究当下问题的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里面,要如此大量地引用二十年以前、三十年以前的文献的意义在哪里呢?我觉得要准确地把握你的研究对象,和你参考的文献之间的对应关系。06年研究中国问题的论文,运用大陆学者著作的引文的比例上升了。后面呢,翻译和原著加在一起超过34%,这里我只是说明在研究本国问题时,你这个国家可供利用的学术资源是怎样的一个情况,这也是一个评价标准。
三、中国宪法学专业化的评价
(一)宪法学学科学术研究的主要特点
根据上面统计数字的分析,我们看到学科专业化的重要性。那么,如何评价宪法学研究专业化的主要特点,我觉得有这样的四个方面:
1.第一点是,在宪法学价值趋向上,总体上突出了专业化的特色。
从06年发表的论文情况看,研究者的写作命题、研究方法、研究领域、包括引文,还是突出了把宪法学作为一个专业的知识体系来对待的基本理念。
2. 第二点,在宪法学研究思路上,重视宪法学研究的专题性与规范性。
去年出版的大约25本的宪法学专著里面,30岁到40岁左右的学者的著作基本上都是专题性的研究成果,比如厦门大学的徐振东博士出版的《
宪法解释的哲学》,贵院毕业的刘连泰博士写的《<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和我们这个年龄的学者写的著作比较多的是总论,侧重于宏观方面的内容,他们都是从很小的一个侧面来进行研究和把握。所以专题性的与规范性的研究,正在成为我们宪法学的一个重要的特色。
3.第三点,在宪法学研究内容上,宪法学研究逐步趋于本土化。
4.第四点,在宪法学研究队伍上,宪法学研究逐步趋于团体化、专业化。
(二)宪法学发展中值得进一步反思的问题
这是基于06年发表的论文所进行的一个总的判断。学术的发展以反思为基础,通过06年宪法学论文的分析,我们需要反思什么?我觉得,需要进一步反思的问题有这样五个方面:
1.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
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还缺乏系统的理论解释能力,对本国传统
宪法理论的挖掘不够深入。
2.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尚待深入。
3.从统计情况来看,在研究方法上以理论论证为主,经验性、规范性研究较少。
我特别关注了社会学二十年的发展,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理论上的进展,是很关注经验性的研究,那么,经验性的研究在我们的宪法学体系中有它独特的价值,与规范性研究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可以合理地结合起来。但是,我们目前经验性的研究比较少,比如我看了404篇论文,以第一手统计资料为依据,对中国发生的
宪法问题作出判断的,文章是寥寥无几。我们一般不以实证调查资料为依据,而只是作理论上的假设和判断,虽然你这个理论命题很大,但是缺乏支撑理论命题的经验性基础和材料。在这个方面,还是需要我们反思的。
4.学术研究相对封闭,理论滞后于实践,缺乏国际视野,无法及时回应现实的理论需求。
总体上讲,中国宪法学对于现实的问题作出的回应的能力,还是有欠缺的。比如说,前面比较了同一个时段里,国际上的宪法学者讨论的问题与国内的宪法学者在讨论的问题,可以看出来,我们追求宪法学研究的国际化,要和国际宪法学界的主流理论进行平等的对话,必须有国际的视野。在这点上,来梵教授倡导的“规范宪法学”是与国际主流的宪法学进行对话的具有基础的理论框架。当然,我并不是完全地同意“规范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对他的学术观点,到现在为止,我还是存在一个疑问,我知道大家都是林教授的粉丝,林教授去人大作讲座很精彩,但是,有一位同学提了一个问题,我到现在还在思考,他问:规范宪法学里面的价值怎么体现?林教授回答说:规范里面已经包含了价值。这位同学接着问:那这个价值是怎么进去的?林教授说:你问一下韩老师。(笑声)可是,我也不知道怎么进去的。(笑声)如果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我觉得“规范宪法学”会有更大的发展余地,如果进一步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理论框架结合起来,发展余地会更大一些。所以,我说的国际视野,是指“规范宪法学”这样可以与国际学术界对话和交流的一类理论。
5.最后一点是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功能尚待加强。
大家知道,人大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前一阵子组织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
宪法事例”评选活动。我来之前专门看了林来梵教授的博客,他对我们的评选活动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建议,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改进,一个国家一年发生了那么多的
宪法事件,究竟哪些是有代表性的:学术含量高、民众的关注程度高,等等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选出这十个事例的目的在于,想表明学术的基本立场,就是宪法学者要关注现实问题,但是,通过什么形式关注、如何体现,比如说矿难事故,2005年、2006年的这项倍受政府和媒体关注的问题,它产生的深刻的社会根源是什么?我查了一下世界上五个产煤大国,美国、俄罗斯、中国、南非、澳大利亚,国际上有一项衡量标准,就是生产一百万吨煤的时候的死亡率。像澳大利亚二十年里基本上没有死亡事故,2003年煤矿业做到了零死亡。他们有一个基本信条,就是“多少钱也抵不了一条命”。;排第二位的是美国,也是近二十年基本没有,也是去年还是前年死了六个还是七个,你看美国这个社会,一旦出现矿难事故,所有电视台的焦点全部转向了营救啊、家属啊等方面的情况,其他商业性的节目都靠边了;然后是南非、俄罗斯、中国,中国最近的情况远远超过了生产一百万吨煤的国际上公认的平均死亡率,中央越强调,矿难事故越多,有的可能也不报道,如果就这个问题问一下澳大利亚的教授为什么矿难事故的比例会这么低,他会告诉你:我们最大的武器就是人权文化,我们给每位矿工发一个小册子,小册子上面写的第一句话就是生命是比地球还要宝贵的,如果有一点点的安全隐患,矿工就不愿意下去,矿主也不能强迫矿工下去,矿主本身也深谙人权文化。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这种观念像血液也一样渗透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身上,包括在矿工、矿主的情况也是这样,所以它基本上很少出现事故。再看我们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一个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功能,是通过人权文化的培养和教育来发挥它的实践功能的。说到底,煤矿安全就是一种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