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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上)

  第三个是面对社会问题,我们中国宪法学者应基于宪法价值表现出一种深切的人权关怀,以此对各类社会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2006年一年出现了很多事例,有法律的案例,也有与宪法有关的案例。顺便提一句,学习宪法学的同学应对概念要有准确的把握,例如宪法事例、宪法案例、宪法判例这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宪法事例尚没有经过审判机关依据审判程序作出判决,这是比较广义的概念,而宪法案例的范围就要狭小许多,因此媒体上所称的宪法案例,是否构成案例还是值得讨论的。06年发生的几个重大的个案,引起了宪法学者的关注。比如,前面谈到的邱兴华案件讨论中批评法学界专业精神的报道就是一个例子,我这里还有一个涉及法学专业精神的更典型的事例。毕业于北京某著名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当上了一名律师,他所辩护的一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开车撞死人,庭审过程中,这位律师强调,我的当事人确实开车撞死了人,但是请法官注意,撞死的人是乞讨人员,希望在量刑情节上请考虑。正规的法学教育的培养机制中,难道会教给你由于受害人是乞丐量刑就可以减轻呢?人的价值是一样的,我们学习宪法学的同学都知道:在宪法面前,人是不能够分类的。存在的例外仅仅是,在平等权领域我们引入“合理差别”,非常小心地、慎重地对差别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合理进行思考,其他的分类都是不符合宪法的。宪法学专业精神的基础与出发点就是人的尊严、人性的关怀。
  前一段,人大法学院进行的教授沙龙上,我们讨论了涉及不同专业知识与领域的问题。我们法学院每两个星期进行一次教授沙龙,不同专业老师分别给各位老师讲一次课,上一次是一位刑法教授主讲。当时,我们讨论了一个案例,同学们都知道,2005年艾绪强王府井劫车撞人案。犯罪嫌疑人在王府井灯市西口劫车撞死3人、撞伤6人。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并赔偿7名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3万元。但是艾绪强没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如果他有这么多钱,也不会去开车撞人,这项行为本身就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使无故的行人受害。那么赔不出怎么办,我也不清楚是谁出的主意,受害人家属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在执行死刑以前拍卖案犯器官,用拍卖所得来赔偿损失,执行法院判决。也许是懂法律的专业人士出的主意,受害人家属伤痛欲绝,哪有功夫琢磨这个事情呢。法院接到这项申请,感到十分为难。大家可以想想,我们现行的法律有没有涉及死刑犯的器官是否可在执行死刑前拍卖的规定,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处理;第二,死刑犯的器官能不能拍卖。刑法的立场和宪法的立场有时候会出现差异。我的观点是,即使是死刑犯,在尚未执行死刑以前,其器官是不能拍卖和移植的。但是一些刑法学者的立场是,死刑犯在实施杀人行为的同时,已经失去了人性,实际上已经不是人了,因此拍卖他的器官是可以的,还可以带给受害人家属一些安慰;否则,为什么要为了死刑犯的人权来伤害受害人家属呢,同时可能产生对法律的不满和不信任,明明知道没有财产赔这么多,为什么要判103万呢,这个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何在。在同样的问题上,所体现出来的不同专业知识体系的专业精神是不一样的。我个人觉得,当出现个案需要提出法律建议的时候,不论学习民法的,还是学习刑法的,应该站在宪法的角度来思考一下,按照宪法的精神来审视,这项申请是否应该批准。人权的关怀,在我看来,是宪法的专业精神中最核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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