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对比,学界对西方(这里“西方”是一个文化概念,主要是指古希腊罗马文明与基督教文明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法”字的研究要广泛深入得多。还有学者专门对西方的法律符号“正义女神”的隐喻进行研究。[①]在西方各主要国家语言中,法与法律是两个概念,分别用来表达抽象和具体的含义。[②] “法”的意思,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法、正义和权利在词义上存在内在联系。以英文为例,《元照英美法词典》jus词条是:“(抽象的、总称的)法律;法律体系;权利;正义;(公法上的)权利……”[[10]](P759),同书laws词条:“法律,指一切由政府颁布作为建立有序社会的手段的规则。”[10](P786)right主要包括两个释义,一为权利,二为正义、正当、合法。前者指与法律相一致的为某一行为或占有某物的自由,后者则为抽象性含义,指与法律规则或道德规则相一致。[10](P1200-1201)。由此可见,西方法文化中,“法”其实是正义(Justice)、权利(Right)和规范(Laws)三位一体的复合体。西方语境中的“法”义中本身包含了价值层面的因素,学界对中国语境中“灋”的价值与功能的诠释尚需努力。
第二,“古今”语言沟通问题上的随意。
这实际和第一个问题密切联系,因为沟通需要用语言作为媒介。
《“灋”义》中广泛使用了“公平”“正义”这样的概念。我认为,应当在文中予以说明或适当解释:作者在什么意义、什么语境下使用“公平”“正义”此类语词。古人的“平”和今人的“公平”观念,古人的“正”“义”和今人所谓“正义”能否直接划等号?
苏力曾站在知识社会学角度,认为任何知识都是社会产物,“灋”义研究的目的不在于结论本身,而在于结论与研究者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互动。[[11]]按照苏力的这种立场,探讨“古今”“法”义是否相通本身就是个假问题。
但实际上,“古今”能否沟通问题由来已久。
马小红先生说:“我们不断用泊来的西方理论诠释、衡量中国传统法。……我们所讲的“法”与西方的“法”的范畴不太一致或在某些方面甚至是南辕北辙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语言在文化意义上的沟通是十分艰难的事情。[[12]](P1、3、4)
俞荣根先生认为法律史研究和教学中的一大困惑,是中与西、古与今不同话语体系的冲突,并且解释了这一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
“这样的冲突在一切“中”字号的学科中多多少少都有。……近百年来,我们实际上以西方法律理论和制度为坐标来推进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现代化。由是,这种中西古今之辩就集中表现为“今西”与“古中”的冲突。……既然以欧美之法为坐标,欧美法律话语自然成了近现代中国法律生活中的强势,取得了压倒的话语权。于是,“古中”之法制和法理全须纳入这一话语体系中来重新诠释。起始免不了简单的对号入座。……需要反思的是,“古中”和“今西”这两个法文化话语系统究竟应当怎样对接?怎样译释?抑或说,能不能以“今西”之话语来译释“古中”之话语?实际的困惑在于,如果完全不译释,“古中”的法文化话语就无法研究,无法讲授,无法学习,无法传承;而如果译释,就很难保证不被比附,不被曲解。……这种古今中西的冲突,绝非仅仅是话语系统的不同所致。隐在话语冲突背后的本质问题,是现代法与传统法的关系问题。” [[13]](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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