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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灋”义研究的中国语境——《“灋”义》及相关论著述评

  近年来,还有一些学者也关注到探索“灋”义研究的中国语境问题,例如陈剩勇对法、礼、刑在中国语境下本义的探讨[[6]],田涛对国学方法的强调[[7]]。在《说文解字》与蔡枢衡之间探索第三条“灋”义诠释道路的新作和力作,是《“灋”义探源》[[8]]。《“灋”义探源》原文《“灋”义》,发表时因篇幅所限做了删减,完整版本收入《法义》[[9]]一书。
  表3 《“灋”义》的新诠释
  
  通过表格比较,可以看出,《“灋”义》在继承《说文解字》和蔡枢衡合理论述的同时,对二者许多内容也进行了全面的、新的诠释或纠误。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文是我们理解“灋”义不得不参考的一部重要论著。
  (二)
  下面以《“灋”义》为例,窥斑见豹,考察当代“灋”义论著在论证方法上的变化趋势。
  一切学问皆以怀疑始,《“灋”义》开篇就对蔡枢衡先生“灋”古义是流的判断提出怀疑。作者进而对“放在水上,随流漂去”之说,采用归谬法反驳之。对“放在水上,随流漂去”究竟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张永和先生假设了三种可能性:受罚者的罪过由此祛除;受罚者由此离去他生活的群体,其实就是驱除流放;将受罚者直接沉溺于水中致死。
  第一种可能性是象征性的,是一种教育。但“灋”中是否还存在可以释义为象征性教育手段的义项?作者引证法人类学研究的结论,认为“去”作为一种象征性和仪式性的教育手段更容易让人理解。但既然“去”作为教育的义项,氵再比喻为教育就义项重复了,因此氵不可能是象征性的教育手段。
  第三种可能性也不符合古人思维。作者认为,当廌触定,已经完成了神判,而“放在水上”观其是否沉溺,意味着进行第二次神判,这不符合古人对神判唯一性的认识。
  第二种可能性就是蔡枢衡的“流放”说,作者对此提出相当有说服力的反驳:“水”如果是流,与“去”义项重复,不符合汉字“六书”原理,不符合汉字造字规律。
  汉字是在以象形为基础,先有象形和指事,再有会意,又有假借,最后又出现了转注和形声。汉字最伟大的演变在于从形象思维的结构发展到抽象思维的结构,也就是说从单体字到假借、转注和形声。“灋”不是简单的单体字,它是由三个义项字构成。“灋”字中任何义项之间的相互烘托,又是汉字构造最精彩的浓缩。蔡枢衡先生认为,一俟“廌”触定,就由“陆上放弃”(“去”义)和“水上流去”(“水”义)。如果释“去”为跨越坎陷,以会违离之意,而又释“氵”为象征性的“放在水上,随流漂去”,均为“祛除”之意,那么,一个汉字中间出现两个义项的释义重复,不符合古人的“六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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