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枢衡提出了对《说文解字》的质疑,其观点因为被国内著名中青年学者梁治平、朱苏力的征引(梁、朱的相关论著,都是以蔡枢衡结论为基础的,例如梁治平的《法辨》,苏力的《法的故事》),成为除《说文解字》以外“灋”义的另一说。
蔡枢衡先生的核心观点是:“灋”的古义是流。“灋”义的发展演变过程与“刑”有关。
“灋是廌触水去。解廌触定,放在水上,随流漂去便是法。足见法字本义是流。”[2](P170)“字形既由水去组成,作为刑罚,自然舍流莫属了。很显然,法字的最古义是流,就是水上流去”。[3](P231)在法刑合一以前,法借为A,法字是简册的含义。法刑合一的结果,意味着法和刑两个概念都因丧失固有内容而变化。就法而言,法训为废(禁止),法训为逼(指使、使命),法已成为禁止和使命的概括词。因为禁止和使命是君令的表现形式,君令的内容,原是衡量事物的标准,从此法的含义,变成统治者所规定的治理标准,也就是法家之所谓法。[3](P233、235)
从表2可以看出,除了对“廌”的观点与《说文解字》相似,蔡枢衡对“灋”字作了与《说文解字》迥异的新解。
表2 蔡枢衡先生对“灋”义的新释读

之后,胡大展先生、武树臣先生陆续对“灋”义给出了既不同于《说文解字》,也不同于蔡枢衡的解读,可以看作是探索“灋”义第三条道路的开端。
胡大展认为,灋的最初含意应是“判决”。它描绘廌触逼人抱器进入流水,去接受神明(流水)的考验。“氵”系实物水,许慎系以今度古,应当取缔抽象的比喻说。康殷将灋的结构分为氵、廌、人、器(E)四部分,理由是根据灋字的结构要求和造字原理,用廌来决讼断狱,以其触击定F,必有触击的对象,确定了抱器的人便是触击的对象。这就满足了铭文的整体结构要求,也符合古人造字象形的原理。据(大)盂鼎和克鼎铭文,一个判定为有罪,或应否定,或应废弃(人、器沉入水底);一个判定为无罪,或应肯定,或应佑护(人、器浮于水面)。作者根据东方古代各国圣河审判中以沉为罪、以浮为无罪的通例。认为“法”字的意义从判决引、借和发展,不仅中国一例,古代许多国家的文字发展史中也能见到(古希腊、古罗马、古巴比伦、古希伯来最早出现的法律语词都是神判、判决之义)。[4]该文编者按说“此文写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作者不以为足,束之高阁二十余年”。胡氏引用康殷《文字源流浅说》释文的孤证重新解释“灋”的结构,不足以让人信服,但他的贡献是注意到了铭文、汉字造字原理以及比较法的材料。
武树臣认为,一个世世代代执掌兵刑的部族,在古代法律生活中发挥了持久的影响;水在原始社会中具有禁忌上的和行为准则上的特殊功能;在诉讼活动中证据具有重要意义以及由此可产生严重的后果。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合起来就是“法”。氵,原于远古禁忌和流放,以水为界的部落,把“罪犯”赶到河那边去,江河便同时具有“国界”和“刑罚”的双重功能;水同样起了消灭疫鬼、保障平安的双重作用。廌,是蚩尤皋陶,世代执掌军事和司法之职的部族的图腾。廌非神兽,而是传说时代法律实践活动的真实写照。商代以“御廌”为法官之名。商末箕子发明了“明夷”(证据)制度,这是“法”字含有“去”字的原因。古“法”字当在箕子之后、西周初期形成。去,原于争讼的证据制度,由“弓”和“矢”二字构成。“去”与“夷”字字义正相反,“夷”是弓、矢相符,“去”是弓、矢相背。弓、矢是远古社会重要的生产工具和武器,人们常在弓矢上面刻上族徽或记号作为所有权凭证。《易经》中明(盟)夷制度是出示弓矢之前发誓。后来诉讼中出示弓矢与诉讼前发誓行为合一。[[5]]除了《大盂鼎》铭文,武氏主要运用古代神话传说进行推理和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