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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法律爪和牙

  仅就目前环境保护执法和公害制裁的问题而言,能让现行法规立即展现爪牙的“第一推动力”,恐怕要通过全国既存的几十个甚至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的草根网络来凝聚、调度以及发挥。其中特别值得高度评价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公害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从1998年开始推行的支持诉讼和提供法律咨询的制度化活动。有必要指出,在这里,法律援助虽然构成一个方便的现成工具,但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如果继续在这样狭窄的范围内画地为牢,那么与公害相关的民事索赔以及执法参与就很难更上层楼、四处开花,强化环保制裁的效果也很难充分显现。由此亦可见,解除对非政府团体的紧箍咒、让公害诉讼支援中心这样的机构有更广阔的用武之地,就成为现阶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及各级政府应尽的一项法律职责。 
  然而,一年多之后珊珊来迟的行政处罚决定,却对肇事企业只罚款区区100万元――这已经达到国家环保总局有权制裁的最大力度。刚传出的这一消息使舆论界再次哗然。
  记得两年多以前发生的沱江污染事件也是对加害企业罚款100万元,加上支付给渔民的1170万元赔偿金和缴纳的405万元排污费,被追究责任的企业承担的代价居然不到所造成经济损失两亿多元的百分之一。为了防止受害居民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甚至还在2004年4月30日发出禁止律师代理诉讼的通知(将近半年后被撤销)。
  这次处理松花江事件之际,吉化双苯厂明里暗里一共支付了多少赔偿金,我们不得而知。从跟踪报道来看,解决问题的投资规模倍增,对损害一事则语焉不详,估计代价的比率当会更小些。假如参照先例和经验作出的推测没错,那么必须承认,如此不痛不痒的制裁很难对企业的行为方式施加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毋庸讳言,对败德的企业经营者、政府官员以及豪强势力的违法行为制裁畸轻、罪罚不相当的现象,岂止发生在东北和西南的上述“双江事件”,又岂止环境行政这一个领域?!你随便在哪一天,随便找哪一份报纸来看,肯定都可以发现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实例来证明:中国的法律就像被拔了牙、剪了爪的老虎,无从立威,所有看家本领往往被迫用来干些欺软怕硬的勾当。
  即使像福建省屏南县联营化工厂污染事件这样众所周知的典型,尽管被国家环保总局厉声点名,在2003年还作为全国十大环境违法事件上榜,但一审拖了将近两年半才判决,1721名受害者平均每人只得到145元的损害赔偿,而集体诉讼的代表还一直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强大压力甚至报复性处罚。显而易见,“环境风暴”刮得再强劲,也只能见效一时。在日常生活中实现正义,还有赖于制度化的、可以随时动员操作的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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