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束语
萌生于简单商品经济,复兴于近代商品经济,成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司法中立是政治历史发展的成果,是政治权力自身性质的要求,是实现法治的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面临新的挑战。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受到任何干扰,都有可能影响其中立性并导致裁判不公的后果。当前,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基本上是在原有体制框架和思路范围内展开的,其主要倾向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进行局部性的改变,而不是从结构上进行根本性变革。尽管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令人瞩目的成效,但在某些较为敏感的问题上采取了回避或者掩盖的态度,许多改革措施都只是象征性地走走过场而已,没有落到实处。所以,笔者认为,从宏观上看,要想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就应该彻底摆脱传统思维的误区,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号召各级政府把维护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摆脱地方对司法的控制,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唯法是从,做到官民中立、贫富中立、本地外地中立、本国外国中立,增加司法公正度。
【注释】 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1】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2】 参见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 【3】 章武生《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4】 攀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 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3期。 【6】 王贵林《树立中立的现代司法理念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7】 赵元培《中国法律思想史》第2页,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8】 《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第237页,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9】 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2月10日。 【10】 参见《什么是法治》,载《中国法律网》。 【11】 张立平《略谈司法中立与审判权的积极、消极问题及其他》。 【12】 参考《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13】 何振华《从构建和谐社会看法治》,载《光明日报》2005年4月20日。 【14】 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4页。 【15】 夏立彬《论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 【16】 刘辉《司法公正与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 参考宣艳《浅论司法中立》(http://lunanlaw.nb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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