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人说:“芙蓉姐姐也并非法律专家,如果她要我们在猪年组织起来共同学习《
物权法》,怎麽办呢?为何引导我们法律人前进的仿佛总是芙蓉姐姐或者其他修水电等出身的外行?”
先须解释的是“外行引导法律内行”问题。如果按照社会分工理论,“外行引导法律内行”是不好解释的,因为在社会分工理论之下,现代社会是需要用内行引导内行的。但是,我们用历史方法去观察会发现,在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那些广袤的荒原上,也总是不是用羊去管羊,而是用犬去管羊。法律人应原谅、海涵这种本土社会的秩序科学。
芙蓉姐姐如果让我们学习《
物权法》,我们就学习《
物权法》嘛。芙蓉姐姐让我们学习《
物权法》,或许就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大举措,是认识市场经济的一个机会。芙蓉姐姐让我们学习
物权法或许就是芙蓉姐姐重视法制建设的表现。
难道
物权法难学麽?!世界上无非是两种
物权法,一种是含权
物权法,一种是除权
物权法。这种二分法是:观察不动产权利是否完整,不动产权利是否除权化。当然
物权法还有另外几种二分法,比如按照物权权利人是否流血,分为红色
物权法和非红色
物权法;按照是否环保,分为绿色
物权法和非绿色
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