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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

  3、《行政处罚法》对于综合执法的法律规定是授权执法。《行政处罚法》作为全国人大颁布的国家法律对全国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了根本性的规范,是我国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开展综合执法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综合执法承担着多个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其执法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它是代表着国家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执法活动。因此,《行政处罚法》对于综合执法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即综合执法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执法。
  4、对于第三种解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力来源是依法律法规委托授权而来的这一说法,笔者不想多谈,因为只要是学习过法学的人都知道委托执法只能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学上从来就没有法律法规委托授权执法一说。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阐述不难看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必定是依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行政执法,更不是委托执法。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力来源法律依据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一个新兴的行政执法模式,因此在进行执法活动的过程中人们对于其进行执法的权力来源的法律依据有着多种不同的看法。基本上目前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力来源有3种解释:1、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而取得2、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而取得3、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而取得。为什么会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力来源的法律依据会有如此多的不同解释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大家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没有深入研究过,也没有正确重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力来源的法律依据有2个方面共同组成,即按照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取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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