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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


邢益民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地位、机构性质
【全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基于我国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前提的一种新兴的行政执法活动,因此在其进行执法时的法律地位和其机构性质成为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问题。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还没有统一,造成了城管执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差异化状态。笔者将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的权力来源,谈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应当具有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旨在使得全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能够正确认识城管的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更好的开展行政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
  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地位
  任何一种执法活动都必须要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同样任何一种权力都不是凭空产生的,权力的产生必须有其合法来源,或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是依有关主体的委托而取得的。那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地位是由何而来的呢?对此有关行政机关有3种认为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力来源是依法律法规授权而来的。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力来源是依委托而产生的。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力来源是依法律法规委托授权而来的。笔者认为第一种解释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力来源的合法解释,理由如下: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之所以称之为综合执法,是因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着多个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并不是一个单一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他承担着十几个甚至数十个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多达几十部上百条甚至几百条条款。如果该机构的执法权力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那么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其必定是在违法行政,违法执法。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还没有一个行政机关能够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进行综合执法的,要想同时行使数个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必须依法律授权进行,同时也就意味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地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
  2、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活动时,其全部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能够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一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能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必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委托执法的单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之所以不能以委托执法的形式进行综合执法,很大的一部分原因也在于此。退一步讲,如果城管可以接受委托执法,那么可以试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是依委托而进行执法,执法人员将身带几十本处罚决定书,遇到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时就要开具不同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同时每一张处罚决定书上要加盖不同部门的公章,执法的繁琐不言而喻,这就与国家进行综合执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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