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设预审法官来组织、指挥和监督当事人补充、更改诉讼请求,收集、提交和交换证据,整理争点等审前准备工作,使开庭法官从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不单方接触当事人,集中精力搞好开庭审理,排除预断,公正地居中裁判,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审判公正。在现有条件下,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立案庭的人员配备,扩充办案人员,由立案庭法官及书记员共同负责审前准备工作。审前主要工作是: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组织当事人整理固定争点、提交和交换证据等庭前准备工作后,移交业务庭办理;对简单清楚、无须准备就能集中审理的案件可直接提交业务庭,进入审理程序。这样,既能避免庭审法官先入为主,又能保证庭审精细、高效、顺畅地运行。
4、设立审前会议制度
1983 年修改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16 条规定,法院依其自由裁量权召开方当事人和律师参加的审前会议,研究发现程序如何进行、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整理在法庭上提出的争点和证据以及其他问题。这就是法官主动介入审前程序,把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审前准备,特别是对发现程序的进展情况加以监督和管理,以防滥用发现程序。鉴于我国的现状,可以考虑由准备程序法官与案件书记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审前会议,来明确和简化诉讼争点,修改诉状和答辩状,对诉讼请求进行自认,确定证据,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开庭审理的日期,试行和解等等审前准备工作,以此来指导、监督、管理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这样基本上就能保证案件迅速有效的解决,而且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比较公正的。
5、强化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
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不能满足庭前证据交换的要求。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的调查取证。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调查取证方面面临诸多困境。现行法律限制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而审前准备程序改革又要求当事人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这一矛盾不能妥善解决,就无法实现程序公正,继而可能影响实体公正。
【注释】 张文香:《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方向》,载《内蒙古大学学报》,1999年5月第3期,第79~86页。 盛蓓:《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及制度完善》,载《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11月第7卷第4期, 第309页。“主要包括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以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同注2,第310页。:“主要有: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查有关的诉讼资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调查收集应当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需要有人民法院勘验或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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