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本
日本民事诉讼并不把程序分为开庭和开庭之前两个阶段。诉讼程序表现为一系列以当事人之间的口头诉答和法官的听取为内容的开庭日期。在开庭的这些日期,当事人提出他们各自的主张和证据,法院在审理的同时确定案件的争执点。相比较而言,为了在正式庭审过程中能够做到集中审理以及防止诉讼拖延,1996年以前的日本旧版
民事诉讼法以上述的准备性口头辩论作为一种特有的审前准备程序。在法院认为有必要整理证据和争执点的时候,可以进行这种准备性口头辩论。准备性口头辩论终了,则视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确认了此后的调查证据中应注明的事实。设置准备程序的目的是旨在明确在口头辩论中所要审理的争执点并准备证据,因此以预先进行口头辩论来协商审理的计划。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应当劲力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对方当事人应对此作出明确回答,然后在明确争执点和收集证据的基础上经过互相协商明确限定在口头辩论中应审理的事项。
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的重点是加强审前准备程序,为此设立了三种准备程序:(1)、预备性的口头辩论,主要是对一些公害、药害案件的审理所采取的公开性的预备口头辩论;(2)、辩论准备程序,是指由书记官召集当事人出席的不公开和非正式的对话;(3)、在一方当事人出庭,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出庭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采取电话联络和证据调查等手段,作为一种审前准备方式。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原则,并大量汲取了美国法中发现程序的积极因素。
5、国外审前程序中几个重要问题对我国的启发和借鉴
(1)、审前程序中法官的角色定位问题
经过对各国审前制度的研究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各国都充分意识到审前阶段是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审前程序也成为了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一个不约而同的选择。美国、法国的审前程序倾向于当事人主义,程序的启动和运作主要依靠当事人的主动行为,法官和书记员扮演着见证人、记录人的角色;德国和日本则在在审前程序中赋予了法官很大的权力,保证了审判机关能够对案件的诉讼进程拥有足够的主动权和掌控权,在这一点上,德日审前程序中的职权主义色彩浓一些。
尽管各国审前程序中存在着诸多区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行为开始或者终结程序,当事人决定最终进入法庭审理的内容,这是当事人主义在以上四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集中体现。 就发展趋势而言,四国的审前程序正在趋于一种相互借鉴,相互吸引,相互融合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