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2、德国
  德国现行的审前程序改革很大程度受斯图加特模式(Stuttgart Model)影响 。1977年《简化修正法》正式生效之后,德国的诉讼过程被明显分成了审前准备和最终开庭审理两个阶段,而其准备程序的功能主要为了整理争点和固定证据。
  为了保证这两个功能的实现,该法专门规定了两种准备程序的实现方式,即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和书面准备程序。(注意,这里与斯图加特模式下准备程序主要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是不同的)法官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若选择了口头辩论,则在审查起诉状后决定第一次开庭(口头辩论)的期日,第一次开庭主要用于整理争点和证据。如果法官选择的书面准备程序,则必须在向被告送达诉状的同时,规定提出答辩状的日期。在向原告送达被告的答辩状时,还可以决定原告方提出的反驳答辩文书的日期。在经过这样的书面交换等准备之后,法官将就主要期日等事项做出决定。另外,在德国的审前程序的改革中,有关证据收集问题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改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并加强了证据的失权效力,即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事先并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则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对此证据不予采纳。这种证据失权的效力,可以从根本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从而起到提高诉讼效率,在庭审中一次审理终结的效果。
  3、法国
  法国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一个鲜明的特色就是将案件分类处理,即由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律师、法官商定日期进行协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对简单的案件,直接使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对于案情复杂、疑难,经两次协商仍无法达到可判决状态的案件,宣布进入审前准备程序,并指派专门的准备程序法官主持。当事人主要通过以下4种方法进行准备程序:(1)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等准备书状;<2)当事人之间传递书证;(3)传递证人陈述书;(4)向法院申请请求对方当事人或是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和其他文书。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赋予了准备程序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法国民事诉讼法中准备程序的终结,是以法官作出有关裁定为标志的。这种裁定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官认为涉及案件争端的各种材料已经准备完毕,案件已经处于能够判决的状态,而作出的正常结束准备程序的裁定;另一种是法官因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确定的日期完成特定的诉讼行为而作出的制裁性裁定,这是非正常的终结准备程序的方式。过去,法国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对结束准备程序的裁定加以明确规定,因为当时的审判观念认为,因不遵守期限引起的拒绝接受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利益,法院作为公权机关不宜依职权介入。这种指导思想导致立法上过于强化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实践中故意拖延诉讼、滥用诉权现象严重,“当事人往往能够在言词辩论开始之前的最后一分钟提出新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 而今,法国明确规定结束准备程序裁定的意义就在于由法官来决定何时结束准备程序,敦促当事人按时采取诉讼行为,杜绝和减少故意拖延诉讼情况的发生,强化法官对整个程序进程的控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