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价值方面设立审前程序的价值取向应该体现诉讼的公正性、正当性和效率 。
1.公正性
公正性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因为公正是法的正义价值直接而有机的体现,它代表法律的基本价值,也代表所有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保证冲突主体有足够充分地表达自己愿望、主张的手段和行为空间” ,审前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也应体现程序的公正性。
2.正当性
正当性应包括结果的正确和过程本身的正确。所谓结果的正确,主要是判决的结果能够正确的实现实体法的内容;而过程的正确性则包括获取结果的过程本身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者结合,才能构成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作为民事审判的审前准备程序,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的国家在实体法方面追求的都是发现真实。从而明辨是非,为审理判决打下基础。在程序方面,对于民事案件来讲,根据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法律应当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法院在此过程中尽管主持程序的开展,但却是被动的、不能积极的介入双方的举证活动,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实际上是对法官的限制。
3.效率
民事诉讼纠纷的解决需要国家,当事人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诉讼中投入越多,诉讼成本就越高,成本越高,诉讼效率价值也就越低。因此民事诉讼要求提高效率,迅速及时.同时纠纷的快速解决不仅是诉讼公正和法律正义的内在需求,也是社会的期待。西方有“法忌迟延”,“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等法律谚语.因此很多国家在审前程序立法上都考虑到诉讼的效率问题,加强审前程序的作用。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对此规定却相当无力。
二、有关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研究
基于原告的起诉,法院对具体案件立案受理,民事诉讼即正式开始,一直到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各项活动,从广义上讲都可以认为是审前准备活动。但从西方一些国家的概念来看,审前程序多为开庭前一个特定的程序,其始点并不完全是诉讼的开始,其终点也并非开庭期日,其有着特定的发动和终结方式,而且会产生特定的诉讼法律效果 。下面,我们将对国外几种较具代表性的审前程序
加以分析研究。
1、 美国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一审程序可以分为trial与pretrial两个大的阶段。trial在许多方面与大陆法系诉讼中的“开庭审理”有共通性,与此相应,pretrial总体上也能够被视为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因此,审前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明显分开,从而形成了两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在二者的关系上,审前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审前程序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而充分的对抗舞台,整理争议焦点并收集、交换各种证据,才能够做到简化庭审内容,将审前的成果在开庭过程中加以充分的展示。具体而言,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诉答程序(pleading),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所争执的争点而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程序。(2)发现程序(discovery 或 disclosure),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庭外直接向对方当事人索取或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程序制度。(3)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发现程序,原先基本上都是以当事人为主进行,法官一般不予介入,但发现程序的滥用, 致使诉讼程序拖滞、审前费用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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