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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业改革的法律建议

  二、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垄断行业的改革方向总体上是打破垄断和引入市场竞争。然而,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向社会提供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的行业因为与固定的管道或者线路相关,从规模经济出发,这些行业即便引入了竞争机制,这些竞争也是很不充分的。因此,国家有必要授权政府对这些行业进行监管。不同行业的监管可能有不同的目的。如对电信、电力、铁路等被称为公用事业企业的监管主要出于在位垄断企业的考虑;对银行、保险或者制药业的监管主要出于信息不对称的考虑;对石油、航空运输业的监管则可能出于防止过度竞争的考虑。即便对同一行业的监管,不同的时期的监管也会有不同的内容。但总得来说,行业监管都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内容上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价格监管和服务质量监管等。因为行业管制法是国家对特定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度,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在性质上是经济法。
  我国通过电信法、铁路法电力法煤炭法、银行法、保险法等在很多行业建立了监管制度。如1995年《电力法》对供电业的垄断企业做出很多约束性的规定。2005年,国务院还发布了《电力监管条例》,规定了电力行业监管的任务和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然而,我国目前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却不十分有效,如普遍存在的垄断行业收入过高、垄断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上涨过快、垄断行业只顾自身利益而不顾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如广东省发生“油荒”等。
  行业监管法虽然有很多具体规定,但考虑到监管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和培育市场竞争,行业监管至少应体现无歧视、透明度和程序公正的原则。无歧视即指所有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透明度原则至少要求公开监管的法律和规章,以使市场主体对其法律行为有可预见性;程序公正则应当保证在当事人对监管机构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有得到法律救济的权利,即监管机构的行政裁决有得到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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