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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当了和尚,那就撞好自己的钟——2007年1月19日在首届钱端升学术研究成果奖颁奖会上的发言

  我其实从来不在乎是原装还是原创。真正让我在乎的一直是,这个法治是否有利于和促进了整个中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繁荣、和谐和福利。这是衡量中国法治成功与否的标准。至于她是否原汁原味地拷贝了某个外国法治实践和制度,是否精确体现了某个学者甚或某个学派的理论和概念,则并不那么重要。既然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中国和人类历史上空前的社会变革,一场将注定伟大的制度建设,那么不管我们想或不想,都一定要有所创新,也就是“走样”。我们因此必须有开阔的宏观视野,必须适度地——至少在某些时候——跳出法律的和法学的领域,从中国社会和法治实践中,从中国民众以各种方式表达的法治偏好中,不断校正我们的法治建设、构建法律理论的基准线;仅仅是本本主义、法条主义、法律职业主义是远远不够的。法治,是个将由一系列具体微观制度构成的系统,它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和接受来证明它的生命力,证明它地正当性和合法性。
  我强调了法治实践的重要;但对于中国的长远发展,法学的发展也具有深远意义。法学和法学研究本身就是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不应将之等同于中国法治,甚至未必应期望它总能强有力地影响中国法治;理论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起飞的。从长远来看,中国的法学必定附着于中国的法治实践,成为中国现代文化和政法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要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实践保持契合和和谐。并且,随着中国的崛起,它最终还将构成中国的软实力。
  这一点对于大国非常重要。在国际法上,大小国家一律平等;但在文化和学术上,尤其是在法学上,可能并非如此。小国的法治基本上只有法律实践问题,它们的法学基本附属于其所附着的文明大国或文明中心,很难产生什么有影响的系统的法学理论。这不是说小国不会产生天才的学者,会的;但天才也要有重要的社会和制度问题作为其思考的对象和背景。中国不同。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影响广泛的文明大国,随着当代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国的影响力也正在日益增加。很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今天视为不规范的某些中国法律实践会获得正当性,消解基于目前的法学理论而发生的各种怀疑——英美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就最终消解了边沁对普通法的批判、消解了韦伯的“英国法”问题,当代中国的成功经济改革也消解了一度被人迷信的“大爆炸”理论。但是,一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的成功还不能完全替代法学理论的贡献。如何在当代中国的崛起中系统总结和有效解说中国的经验,凝聚这个民族的共识,做出法学理论的回应和贡献,这是中国法学人必须面对和承担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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