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另一个艰巨任务在于防止各种类型的腐败。法治的基石是人们相信政府和法律是公正的,规则是普遍的,因此才愿意借助法律解决各种纠纷。腐败摧毁的却恰恰是这种信任;而如果缺少了这种信任,那么我们所做的一切法治努力都毫无意义。《论语》中子贡问如何治理社会时,孔子回答的三项要务是足食、足兵和取信于民,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众的信任,因为“民无信不立”。但是近年来,在法治进程中的诸多争论,无论围绕立法还是针对个案,除了法学理论或民粹主义的因素外,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社会中的腐败已经严重损害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任。腐败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最大威胁。
鉴于这两点,我们必须身体力行,持久努力,追求中国的法治。但我们还必须牢记,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中国的法治,这一点并不由法学家说了算,最终得由包括我们在内的全体中国公民的社会实践说了算。中国的法治一定要能够有效回应中国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重大常规问题,尽管不可能是所有问题;必须与中国普通公民内心关于何为社会正义和良好秩序的感受基本一致,尽管未必能完全一致;它还必须在中国社会现有的资源和财政条件下能够长期实践,而不是一时的光鲜。因此,重复我过去的话,法治是一个民族的事业,是一个实践的事业,是一个世俗但不卑俗的事业。我们当然有也必须有理想、勇气和决心以自己的法律实践和知识来影响整个社会,推动法治发展,但没有理由认为法学教科书已终极真理。我们必须在,也只能在,中国的法治实践中不断学习和完善;在中国,为了这块土地上的广大人民,创造一种凝聚了并基于现代中国社会共识的法治,而不是符合某个先验理念的法治——那样的法治没有社会根基,而且会很危险。这就是我为什么一直强调法治的本土资源的真正意义。
有些法律人会怀疑这表明了中国法治的不完善,不是“原装”,甚或是赝品。这种观点站不住脚。就法治发展路径和法治稳定形态来看,没有哪一个发达国家是相同的,最多只有一种由法学家构建起来的“家族相似”。即使同为普通法国家,例如,英国是君主立宪、议会至上加内阁制,美国则有三权分立和司法审查。差别可以归结到传统,但什么是传统,传统不就是各国针对本国具体问题的制度和经验累积吗?英国当年就必须回应皇室问题,而美国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只要看到了这一点,那么,第二,中国的法治,可能不是原装,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来,却表明它不是盗版,有原创性,有中国的知识产权。她可能恰恰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于人类的制度贡献,表现了人类自由和创造性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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