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佰易“问题药”风波伤害了谁?

  当然,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以及实践推广,不是一朝一夕即可达致理想效果的。但在企业社会责任被法制化的初期,任何企业都必须责无旁贷地自觉维护这一制度,并且身体力行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经得起社会、公众及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评估与长期考验。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引入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旨在强调公司企业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能唯利是图。然而,在这一立法出台刚刚一年多的时间,却有不少企业屡次闹出商业伦理丑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置公众利益与社会利益于不顾,影响极坏,给尚处于成长完善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施加了本不应有的伤害。
  广东佰易公司就是一例,医药企业直接与人的生命、健康等具体人格权益相关联,更应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尽到注意义务,以优质的药品、上乘的服务换取公众与社会的信赖,但我们却遗憾的看到了相反的发展结局。尤其是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全球共识的大趋势下,佰易公司更应对消费者的利益负责,可是,作为通过国家GMP认证的且拥有30年生产经验的老字号大型企业,却被查出在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中涉嫌携带丙肝病毒,该公司不是在生产提高人体免疫力的健康药品,而是违背公司社会责任,铤而走险地制造“夺命”毒药。这对刚刚“入法”没有多长时间的公司社会责任来说,无疑是一次不折不扣的刺伤。
  如果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正向关系,那么,企业的信任机制则是社会对企业的反向关系,两者分别是维系企业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责任支柱与精神支柱。企业从社会与公众获取的信赖支持,来源于企业自身的内在经营表现及外在行为表现。从内在经营来看,作为生产型企业,提供质量过硬的规范产品,是最起码应有的作为,也是最直观的经营表现,无论企业规模有多大、企业广告投放有多少,如果没有产品的质量保证与配套服务作为核心支持,那么,社会公众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消费者群体,是不会轻易对这样的企业给出高分评价的。
  从外在行为上来看,除了前文阐述的社会责任理论,即企业应在公益事业、环保事业以及对消费者、劳动者、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尽到注意义务之外,还应审慎地做到企业人格的独立性,依法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从广义的市场关系上看,政府与企业都是市场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角色主要是承担宏观调控、指导引导、监督管理,但这丝毫不能否认政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对企业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力。从企业设立登记到资质认证,从税款缴纳到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都会发生政府与企业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作为利益集中代表主体的企业与作为权力集中代表主体的政府,往往会陷入利益与权力的勾兑关系嫌疑,一旦勾兑环节出现越轨行为,则毫无疑问地面临“官商勾结”的指责。于是,企业作为民商法上的商事主体,保持独立的商事人格至关重要。只有人格独立,才不至于让利益在权力面前随意牺牲,才不至于让权力在利益面前轻率腐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