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易“问题药”风波伤害了谁?
李绍章
【关键词】佰易;药品安全;社会责任;信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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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易“问题药”风波伤害了谁?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继“齐二药”与欣弗事件之后,医药界最近又吹起一阵蔓延极快的“问题药”风波,这就是广东佰易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违规事件。初步查明,该药业公司在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部分产品不能提供有效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套用正常生产批号上市销售。此次佰易“问题药”风波同样惊动了国务院、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已被卫生部门紧急叫停。据国家药监局通报,佰易药业2006年9月以后生产的部分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丙肝抗体呈阳性。经专家论证,与该企业的涉嫌产品存在关联性。
一石激起千层浪,佰易“问题药”被曝光之后,立刻震惊了社会各界。各地卫生部门正在组织医疗机构重点对使用过佰易药业涉嫌制品的患者,进行逐一统计、登记以及调查随访。之所以引起如此强烈的关注与敏捷的反应,是因为免疫球蛋白制剂作为一种“生化补药”,使用对象是包括孕产妇、老弱患者、烧伤病人、各种免疫缺陷病人等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如果使用制剂出现异常,可能会发生灭顶之灾。显然,佰易发生的“问题药”风波,最直接的伤害群体是该药品的使用者。
然而,从佰易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事件本身说开去,受到伤害的不止是使用人群。作为一家药业公司,固然要以营利为目的,最大限度地追求经营利润,以财富的增长为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但这一追求却不能忽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对社会承担的法定义务,是对企业单纯逐利型发展模式的合理规范。但这绝非对企业经济效益目标的有意限制,而是基于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的一种衡平安排。企业的发展不是孤立自行,而是依赖社会资源所形成与保障的市场多元主体的支持,没有广大的消费者、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存在,企业的生命力即难以维系。因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回报模式,两者之间形成了互利、互动、互联的契约关系。当企业社会责任尚未被一国立法确立之前,这种契约关系基于事实而自然存在,通常只具有企业伦理或者商业伦理上的非法定约束效应,但当企业社会责任被立法承认并确立之后,这种契约关系则基于法律而法定存在,在效应上也具有了法律规范上的义务性或者强制性。
成熟完备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不仅包括企业
公司法上的一般规范,还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化、实际履行、效能评估与监督等一整套的具体规范。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促进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同时,也要将资源向社会适当配置。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状况,与经营自身的质量与信誉,共同决定着企业的影响力以及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判断。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绝不是向企业单纯施加的额外负担,而是为企业赢得社会支持率与信誉度提供的一个积极表演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