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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

  2.产妇因医生的过失致胎儿发生伤害时得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固须以产妇与医生之间有医病关系存在为前提,但上诉审法院不拟将此医病关系严格限制须并存于产妇与胎儿之间,因为并存的结果将发生死产胎儿与医生之间无医病关系,致母亲不能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医生会有故意脱法以致胎儿死亡的方式来逃避应负赔偿责任的道德上危险。
  (五)课予责任的后果
  对妇产科医生课予医疗责任,可能会付出社会成本,但是基于下述理由,上诉审法院认为即使命被告对原告负精神上损害赔偿责任,亦不会过份加重社会及妇产科医生的负担,也不会造成过失与损害之间有不成比例的情形。
  1.1975年医疗伤害补偿修正法案(the Medical Injunry Compensation Reform Act of 1975)关于医疗过失所造成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总额不得超过$250,000。
  2.MICRA又规定因医疗过失所生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损害发生时起三年或原告知悉损害时起一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3.得请求人须有一定的范围,限与被告间存在医病关系。
  4.得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于母亲本身所承受精神上的痛苦(例如:恐惧、紧张、焦虑、羞辱、震惊…等),不能扩及于胎儿所可能产生的精神上痛苦(例如:感情、社会、同伴以及挚爱…等),以避免双重赔偿的产生。
  上诉审法院认为原告Burgess在本案中并非旁观者(bystander),因此对于被告自得本于生产过失所造成胎儿的伤害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但其请求的范围只能限于母亲本身所承受精神上的痛苦,不能扩及于胎儿所可能产生的精神上痛苦,而撤销事实审法院的判决,改判如上之决定。
  肆、美国法上失去亲权(Loss of Consortium)之损害赔偿
  因被告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原告之亲属死亡或严重伤害时,原告可因失去该亲人而丧失亲密关系,请求精神上之损害赔偿,如:配偶间,妻因夫之死亡或重伤,而失去夫妻间原可享有之亲密关系、性生活等权利;或基于父母子女间可享有之亲情,请求精神上之损害。于Borer v. American Airlines, Inc. [10]一案中,原告们的母亲在飞机场被机场设施打死,原告是九个兄弟姊妹,因母亲受害造成子女无法享有「亲权」,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这种非财产上之损害。
  原告主张在Baxter v. Superior Court案中,原告之十六岁的小孩遭受被告侵害死亡,法院承认父母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请求因失去子女所受之非财产上损害。在Rodriguez v. Bethlehem Steel Crop.案,配偶也可以请求丧失「配偶权」之非财产上损失;既然配偶与父母可以请求丧失「配偶权」及「亲权」之非财产上损失,子女因他人造成父母损害,亦应可请求丧失「亲权」之非财产上损害。
  法院分析Rodriguez v. Bethlehem Steel Crop.案之事实,认为加州法院承认配偶权得以请求之原因,系因配偶一方之死亡或重伤,生存之一方无法再享有夫妻间之亲密关系,并且产生极大的痛苦,从公序良俗来考量给予配偶得以请求配偶权之结果,合乎社会上一般大多数人之价值观念。因此本案子女是否也可以主张享有丧失亲权之请求权,也应该从公序良俗考虑之。法院认为承认子女可以享有这种非财产上损害,是不切实际的结论。其理由为:
  一、非财产上之损害非常抽象,没有具体之赔偿范围,子女因父母死伤造成之非财产上损害,范围不明确,金钱根本无法填补子女丧失这种「亲权」的痛苦;
  二、用金钱难以衡量非财产上损失之大小,所以从政策面而言,子女不应享有这种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三、子女与父母之间并没有配偶间之亲密关系,不能因在Rodriguez v. Bethlehem Steel Crop.案,配偶享有权利,所以子女也可以比照享有。
  四、配偶权之请求权人非常明确,而子女之请求权是各自独立的,原告之子女人数不确定,造成赔偿义务人行为当时,不能预知赔偿之范围,损害可能不断扩大,造成损害与赔偿间不均衡之现象,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司法机关不能擅自扩张请求权之范围,必须待立法机关增加被害人之请求权范围。
  又于Shane Paul Nix, a Minor v. Preformed Line Products Company[11]一案中,原告的父亲被被告之电杆打伤,原告请求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  原告主张Borer v. American Airlines, INC.案中,法院判决子女对于造成父母损害之侵权行为人没有非财产上损害之请求权。原告主张该案发生在一九七七年,现今是一九八五年已经经过八年光景,法院应该重新考虑现在的社会观念及价值判断,而社会上对于子女的权利,有日趋重视的现象,于Borer v. American Airlines, INC.案中,加州最高法院以父母与子女间亲权的丧失不能以金钱弥补,及其它州未享有这种非财产上损害为由,拒绝原告之请求。八年来,美国现在有麻州、华盛顿州、威斯康辛州等至少六州已经承认子女可以请求丧失亲权之非财产上损害。本案法院应该再考虑这些理由现在是否存在,若已经因社会观念改变,使得价值判断标准不同,法院应该同意原告之请求权。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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