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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

  二、被告Gupta又引用Ochoa一案抗辩,其医疗照顾义务只存在于原告Burgess之间而不及于Joseph,因此对于Joseph身体的伤害,原告Burgess只是旁观者,自不须对其负精神上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被告Gupta的抗辩理由认为他对于原告Burgess的照顾义务只限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过程,不应扩充至胎儿的伤害及因此所导致的精神上痛苦。然而此抗辩为上诉审院所不采,因为被告Gupta的抗辩完全漠视怀孕与生产之间的密切关连性,产妇与医生之间的医病关系应包括产妇及胎儿,医疗照顾的最终目的除使产妇能顺利生产外并应尽最大努力使胎儿平安健康出生,俾使原告Burgess母子双方不受意外的伤害。此外在怀孕与生产期间对胎儿的检查必须触及母体而须经母亲的同意。
  三、除了身体上的关连性外,母亲与胎儿之间尚存在感情上的密切关连性,毕竟怀孕与生产对孕妇来说是充满了期待、惊喜、忧虑和恐惧的复杂情绪,亦即产妇精神上的愉悦与胎儿的健康之间有密不可分的牵连关系,身为妇产科医生对此应有充分的认知。因此孕妇与妇产科医生一旦成立医病关系后即对孕妇及胎儿负有医疗上的照顾义务,在生产过程中任何过失行为伤害胎儿而引起母亲精神上的痛苦,均属直接违反对母亲的照顾义务。被告Gupta之过失行为伤害Joseph的身体健康系违反对原告Burgess的照顾义务,故毫无疑问的,原告Burgess是因被告之过失行为而造成损害。
  基于以上所述,上诉审法院认为:事实审法院引用Thing一案以原告Burgess系旁观者(bystander理论)为理由驳回原告之请求,见解并不正确,被告Gupta 与原告Burgess之间有医病关系存在,此关系并及于初生儿Joseph ,因此被告Gupta因医疗过失所致Joseph的伤害,原告Burgess自得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
  被告Gupta抗辩原告Burgess身体未受伤害,一般而言不会有精神上的痛苦,其精神上的痛苦系来自于Joseph的伤害,原告Burgess应归类为旁观者(bystander)的地位,故不得请求精神上之损害赔偿。上诉审法院则以精神上损害赔偿并非必须其身体受有伤害为理由,而认被告之抗辩无说服力,原告有精神上之痛苦即可请求赔偿。
  四、被告基于几点公共政策理由极力主张应驳回原告之请求,但为上诉审法院所不认同:过失责任之有无规定在加州民法第一七一四条(a)款:「管理他人财产或照顾他人,因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损害应对其负损害赔偿责任。」;又精神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存在,法无规定时,需依据一般原则,无一般原则时需依据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上诉审法院认为责任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母亲在产痛至分娩期间伤害之可预见性及确定性
  妇产科医生在养成教育时就很强调要特别关心母亲与胎儿之间在精神上及身体上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在怀孕期间,母亲与胎儿在身体上是合而为一的,因此不可否认的在产程中任何对于胎儿所造成的伤害均会严重引起母亲精神上的痛苦,此当然为妇产科医生所能预见,且可确定的。原告因胎儿所受永久性伤害会引起精神上痛苦,应为被告所能预见,自无庸置疑。
  (二)行为与伤害结果间具有密切关连性
  对胎儿的任何医疗照护及其分娩,必须触及母体而须经母亲的同意 ,妇产科医生的过失接生行为伤及胎儿,母亲必然感受而生精神上的痛苦。
  (三)道德的可责性
  医生具备专业的医疗能力,对病人的照顾应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准,不论过失行为是由于短暂的分心或严重的疏失所引起,原告提起诉讼必须证明医生的误诊具有可归责性,亦即因误诊导致病人的伤害需具备道德上可归责之事由始需对原告负损害赔偿责任。此种公共政策的考量并不会减轻医生对病人的责任。
  (四)未来伤害的遏止
  侵权行为法目的之一在遏止未来的伤害,母亲在生产过程中因医生的过失对胎儿造成伤害,允许母亲对该医生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可加强妇产科医生的责任以避免未来类似的伤害再度发生,如:
  1.将产妇归类为旁观者(bystander)的地位,因需同时亲眼目睹医生的行为及胎儿的伤害,且当时必须意识清醒,始可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如此将使医生加重麻醉药剂量,使产妇陷入意识不清的状态,企图逃避赔偿责任,因此上诉审法院不将产妇归类为旁观者(byst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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