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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

  二、如侵权行为系故意行为,或几近于故意之重大过失行为,让原告产生身体上之损害后,附随有精神上之损害,或让原告产生精神上之损害后,再引发身体上之损害,原告可请求精神上之损害赔偿。故就损害结果观之,以前之判决均要求有身体上之损害始得请求精神上之损害赔偿。盖精神上之损害不易观察,如果不附随于身体上的损害,很容易造成滥诉,或诈欺性诉讼并使被告承受不合理的负担,而且精神上之损害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法院难判断真伪,故要求精神上之损害赔偿要有实质上之身体损害。
  三、对于以前法院认为有关精神上损害,必须有身体上损害时,始得请求赔偿之判断标准,本院认为应予以废弃,因为(1)整个诉讼的过程(trial process),即足以防止滥诉、防止假造的可能性,尤其在判断心理创伤的部分,藉由陪审团加以判断可以发现事实之真象,当事人进行主义是发现真实的最好方式。(2)以判断过失之标准加以辅助,即以客观上可否预见加以辅助判断,被告行为时其是否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之精神上之伤害,就本案而言,被告误将人腿寄给原告,即以是否能预见原告会有精神上之损害作为判断被告应否赔偿之标准。
  四、虽然在以前类似案例中,法院以例外之方式同意原告之要求,但本院认为不需以例外之方式同意原告要求精神上之损害赔偿,应将同意原告之请求当成原则适用,以后对于精神上之损害,不须有身体上实质的损害。
  五、就亲属间而言,有一种密切的关系,如果最近过逝亲属的遗体被错误的处理,对亲属而言会造成精神上之痛苦,系行为人所得预见,此为一客观之标准,故不需依判例予以例外同意原告请求。
  另有法院认为,若原告与被告间具有一定关连性,无论该关连性系基于契约或法律规定者,原告有可能请求损害赔偿,如于Burgess v. Superior Court[9]一案中,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原告Julia Burgess(Burgess)开始有产痛的症状,不久即入院待产,由其产前检查的医生亦即被告Narendra Gupta, M.D.(Gupta)负责接生,大约中午十二时五十分左右,被告为原告进行人工戳破胎膜的手术,没想到竟突然发生脐带脱出的紧急状况,被告Gupta马上通知护士安排剖腹生产。此时原告Burgess也意识到产程可能不太乐观。二十一分钟后原告被送进手术室,其间被告Gupta不断催促她:呼吸!呼吸!因为胎儿有缺氧的危险。接着原告就被麻醉了,等原告清醒时有人告诉她小宝宝已经出生了但是身体状况并不好,由于生产时脐带脱出造成长达四十四分钟的缺氧,导致脑部及神经系统发生永久性的损伤,婴儿Joseph被转送至儿童医院做特殊的治疗,直到满月后才出院。
  被告等请求径为判决(summary adjudication)驳回原告Burgess之请求,抗辩之理由系原告与Joseph并非同时受到生产之伤害。事实审法院以原告并非被告Gupta医疗过失的直接受害人(direct victim),而系旁观者(bystander)为理由,采认被告的主张。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事实审法院的决定,上诉审法院以原告是直接受害人而非旁观者,事实审所引用的案例(Thing,supra,48 Cal.3d 644)与本案不符,而撤销事实审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
  一、依加州现行法认为过失行为引起精神上的痛苦并非独立的侵权(independent tort)而是过失的侵权(tort of negligence),传统上被告是否对原告负赔偿义务是依据危险可预见性、公共政策考量以及可归责性做判断。但依据上述原则,因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旁观者(bystander)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均需赔偿,此非但不当扩充原告的范围也过度加重被告的责任,因此在Thing的案例中对未受身体伤害只受精神上痛苦的旁观者范围加以如下的限制:(一)旁观者须与被害人间有极密切关系;(二)旁观者必须在事件发生时目击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而且在有意识的状态下;(三)在一般状况任何人均会产生类似精神上的痛苦。此外Molien案中对直接被害人的要件提出两点见解:一、过失行为引起的精神上痛苦可以获得赔偿即使没有身体上的伤害二、精神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必须双方有义务存在为前提。上诉审法院因此认为母亲在怀孕及生产期间与初生儿所形成的特殊亲密关系并非仅系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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