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
潘维大
【全文】
壹、前言
贰、美国法上故意致第三人产生精神上之损害
参、美国法上过失致第三人产生精神上之损害
肆、美国法上失去亲权(Loss of Consortium)之损害赔偿
伍、台湾民法之规定
陆、大陆民法典草案之规定
柒、结语
壹、前言
甲驾车闯红灯,此时,适有一母亲乙,目送其子女(姊弟)过马路,甲车不慎撞击到弟弟(丙),当场血肉模糊身受重伤,姊姊(丁)吓得大哭不止,母亲乙目睹惨剧发生,伤心不已,心理严重受创。又从小见丙丁两人长大之邻居王奶奶,亦亲眼看见事件发生,回家后失眠、头痛,不思饮食,一个月瘦了八公斤。父亲戊听到意外发生后,立即赶到医院,经乙丁向其转述事件经过后,看见昏迷不醒的小儿子包扎的像木乃伊,即不思工作,全力照顾儿子,及受创的妻子与女儿,身心憔悴、精神恍惚,致遭老板开革、精神痛苦。
此意外肇因于甲驾驶上之过失,其对丙所造成之损害,自应负完全之赔偿责任,但对于母亲乙、姊姊丁、王奶奶及父亲戊所受精神上损害,是否亦应负赔偿责任?又若丙不幸死亡,甲之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有所不同?本文即欲就上述问题,从美国侵权行为法及台湾民法之规定,提出探讨,并就大陆民法典之规定,提出建议。
因故意或过失致他人产生精神上损害时,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就美国法之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会因其行为系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亦会因行为人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之「他人」不同,即直接受害人或第三人,而有所不同。以下即就行为系出于故意或过失,分别说明对于第三人之精神上损害之赔偿责任。
贰、美国法上故意致第三人产生精神上之损害
传统上认为精神上之损害,仅为主要损害之附随损害,若无主要损害,无论该主要损害为人身或财产上之损害,即无法请求精神上之损害赔偿,但某些特定侵权行为若符合侵害行为之态样,且附随有精神上损害时,则可请求精神上之损害赔偿,如:因言词造成他人精神上之损害,若其行为符合言词毁谤(slander)之要件,即可按言词毁谤之构成要件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亦包含精神上之损害赔偿。但若无主要损害,纯粹以精神上损害请求时,传统上法院对此种请求均持保留态度,主要原因有下列五点:一、是否具有精神上损害,客观上难以证明。二、容易造成滥诉之结果,任何人就任何情况,均有可能向法院提出请求,恐有滥诉之虞。三、精神上之损害难以金钱加以衡量。四、金钱能否弥补精神上之损害,有不同之看法。五、精神上损害之范围可能过大,法院无法划定出一合理之赔偿界线,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遇刺时,系转播于电视当中,全国人民均可于电视上观看刺杀过程,而造成许多人精神上之损害,是否均得向加害人提出精神上损害赔偿,即为界线难以划定之例[1]。
早先之美国法院不允许单独以精神上损害作为请求赔偿之依据,但某些情况下,法院仍发展出例外之规则,如:公共运输业之员工因言词或行为不当,对于顾客造成精神上之损害、旅馆业之员工因言词或行为不当,造成对顾客之精神上损害,或电报公司未将某人之死讯通知原告,而造成其精神上之损害;上述例外系基于被告所从事特殊行业,被认为得以精神上损害为由独立请求赔偿。而类似之例外情形不断扩张后,美国法院即认为应以依原则性之标准加以规范,因此美国法律整编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之第四十六条即予规范,该条第一项规定[2]:「行为人故意或几近于故意之鲁莽态度,以极端及令人发指之行为,致他人产生严重之精神上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若因该精神上损害而产生身体上之伤害时,亦应对身体上之伤害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主要构成要件有三:一、行为人之行为必须为故意,或几近于故意之鲁莽行为。二、行为必须出自于极端或令人发指之行为。三、原告之精神上损害需达到严重之程度。构成要件之「行为人之行为必须为故意或几近于故意之鲁莽行为」,其判断标准系以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之故意标准即可,即行为人行为时符合几近确定(substantial certainty)其行为会产生某种风险之意思,即符合本构成要件。所谓行为需出自于极端或令人发指之行为,有四项参考之因素:一、滥用职权之行为。二、被告利用其所知原告之弱点获取利益,致使原告产生精神上之损害者。三、连续且持续不断之侵犯,致使他人无法忍受之行为。四、以暴力或胁迫之方式,使原告产生财产或身体上损害之行为。上述四项因素皆为判断参考因素,而非判断之绝对标准,必须综合考量;而如以言语、文字造成他人精神上之损害时,法院之认定即较为保守,其主要原因在于
宪法保障言论及出版自由,故法院经常需就两法益加以衡量,但若言词或文字涉及歧视时,如种族、性别、年龄歧视等,通常有联邦或地方法规予以规范,而不需以习惯法(Common law)加以规范。另一构成要件为「产生严重之精神上损害」,所谓严重之精神上损害,其判断标准系指正常合理之人面对被告此种行为时,皆会产生严重精神上损害;虽然并不要求精神上损害需有身体症状证明,如流产、呕吐、失眠等,但如有身体上伤害之证明时,更容易使法院认定其有精神上之损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