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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给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也对知识产权施以一定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促进市场竞争为己任,因而,任何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就成为其规制的对象。权利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逐利的目的,有可能滥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产生是权利行使方式不当造成的,在知识产权法上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外部入手,制裁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从而保持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1]
  5、反垄断法上的限制
  知识产权行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就是许可使用。权利人或拒绝许可,或利用许可合同施以苛刻的要求,过度限制被许可人,构成限制贸易或竞争的行为,从而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权利人有可能凭借独占权利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若权利人不滥用此种优势地位,就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否则,反垄断法就会予以干涉,以免垄断的出现。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或者谋求垄断的时候,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才会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2]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第64条规定:“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违反本法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本法约束。”
  6、物权法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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