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要考虑刑事政策中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整合问题,降低失业率,提供政策均等的就业机会,缩小贫富差距,制定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尽力消除造成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出狱者更好地融入社会,使之认同现行的社会价值与行为规范;保持官方与公众尤其是警、民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使公众信任公共权力,从而促进社会整合;刑事政策越来越多地和民间力量联合,越来越多地和广义上的社会政策纠结在一起,越来越多地褪去其强制色彩。对此,借用布尔迪厄的话来描述是比较妥当的:“诱惑与引诱已经开始取代规范管制和强加的监管,正成为制度建设与社会整合的基本手段”。[③]
因此,我们必须基于犯罪功能论和社会团结理论的立场,重新审视刑事政策和社会整合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刑事政策必须立足于促进社会整合;良好的社会整合状态使得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变得更为从容。
二、社会整合和犯罪
要尽量减少犯罪,仅仅依靠
刑法和刑事政策是不够的。采取有效措施整合社会,对于预防、控制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涂尔干认为,犯罪与社会整合形态之间存在极其紧密的关联。根据涂尔干的观点,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人们的团结程度不同,犯罪发生的频率和
刑法、刑事政策登场的机会也会不同。在本文所关注的范围内,涂尔干的以下见解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一)社会整合和进化的程度越高,犯罪越少
在前现代的机械团结社会中,人们在很大程度上都生活在大致相同的环境中,做同样的工作,几乎不存在劳动分工,在部落或者乡村中只有极少数人具有专门技能,人们怀有同样的价值观,单个社会群体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相对隔离,个人或者家庭的生活基础是自给自足。由于社会几乎不需要个人才能,社会团结建立在社会成员一致性的基础上。在这种社会状况中,那些侵害社会一致性,危及集体认同感的行为就可能被界定为犯罪行为,法律的作用是加强社会群体成员的一致性,其中心任务是压制背离当时的社会规范的任何越轨行为。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犯罪——损害集体意识
——刑法的压制”三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联系,犯罪的出现是正常的,因为没有犯罪的社会将可能受到病态的社会过度控制。
在现代的有机团结社会中,存在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分工,社会的不同部分相互依存,社会团结不再建立在个人高度一致性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社会各个部分功能差异的基础之上。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法律的作用是规制社会各方的相互作用,当发生错误交易时使其恢复原状。在有机社会中,由于法律的态度发生转变,不强求人们达成统一的价值观和集体意识,社会变得越来越宽容和多样化,犯罪可能会适度减少,但仍然会存在犯罪现象,因为失范(anomie)的社会病态状况会发生。[④]
涂尔干从来不认为,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就可以没有犯罪现象,就可以不要
刑法。相反,他认为,犯罪的出现在有机社会中完全是正常状况。在有机团结的现代社会中,要求有坚强的社会道德和集体意识作为后盾,作为人们互动的坚实基础,才能确保社会整体秩序的顺利发展,个人主义才能得到健康发展。而恰恰在有机团结社会中,集体意识被不断弱化。在社会共同道德衰落之后,就会产生一种“失范”的状况。犯罪就与社会失范状态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