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两部法律各自调整范围。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它的效力范围,即这部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对什么事,产生法律效力。它从时间和空间的结合上,界定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
二条规定,在我国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适用本法。从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来看,远远超过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所以,招标投标的范围包括了政府采购的内容。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我想从法律的适用主体和对象来分析,首先从主体来看,后一部法律仅仅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也就是三类主体,但前一部法律则适用所有的主体,不论是民用市场还是公共市场。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
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也就是强制招标,不管采购主体是谁,不管是不是企业,只要是公共资金采购,就将公开招标作为强制内容。其次,从调整对象来看,后一部法律仅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虽然
政府采购法第
二条规定的采购对象包括工程,但已经被这部法律的第
四条排除,即工程适用
招标投标法。不仅如此,从所有采购方式来分析,不论是货物和服务还是工程,所有的招标活动都必须适用前一部法律。因为后一部法律没有公开招标程序。最后从资金来源分析,前一部法律规定,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都必须强制招标。而后一部法律只适用于财政性资金,而这类资金只占国有资金的一部分;从实际采购的数量来看,我国利用
招标投标法每年执行的采购规模至少有1.5万亿元,而实施后一部法律,今年才达到2500亿元,两者一对比,显然前一部法律要宽得多。需要说明的是,就财政性资金而言,我国每年财政性资金支出有2万多亿元,据官方每年公布的数据,即使适用后一部法律,政府采购规模也是很有限的,财政性资金也没有全部纳入后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