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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的颁布带来的“喜”与“忧”……

  首先,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范围和重点。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是体现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法规定其监督工作的重点,就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只有这样依法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其监督才是既全面,又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方法和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即采用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等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再次,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透明化、公开化。全国人大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防止新的腐败和权利滥用,保证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的各级常委会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好地实现其代表民意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本意。
  胡锦涛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虽然《监督法》是出台了,但目前的一些现状,使我们陷入深深的忧虑,要使其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还必须进行内外各方面的改革和完善,才能落实和执行监督法。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监督法》能否切实的实施,取得应有的实效,笔者认为有三忧与思考:
  一忧,现在的公民“宪法至上”的意识缺乏,人们普遍不相信宪法的权威性。对人大也认为是可有可无,是宪政的悲哀。因此,要实施《监督法》迫切需要在国家和公民中强化宪政意识,树立宪法的权威,强调“宪法至上”,社会和政府以宪法和法律作为人民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形成宪法规定的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政治地位是一致性,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其上的宪政法治意志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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